关于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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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闽理非诉字〔2025〕第 289 号
致: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林涵、韩叙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紫
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及公告、《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
会议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负责。
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
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
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公司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
是否相符。
系统(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
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
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25 年第 18 次临时会议的授权,公司董事长决定于
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在福建省上杭县紫金大道 1 号紫金总部大楼 21 楼会议室
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陈景河先生主持。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和
开当日的 9:15 至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代表股份 14,861,225,0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8908%。其中:(1)A
股股东共 5,257 人,代表股份 11,825,353,6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份总数的 11.417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
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股东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11,280,771,625 95.3948 417,292,631 3.5288 127,289,347 1.0764
H股 1,458,363,412 48.0377 1,365,129,517 44.9667 212,378,495 6.9956
合计 12,739,135,037 85.7206 1,782,422,148 11.9938 339,667,842 2.2856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
比例 比例 比例
类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股 11,437,037,309 96.7162 387,613,694 3.2779 702,600 0.0059
H股 1,594,552,432 52.5237 1,428,703,020 47.0607 12,615,972 0.4156
合计 13,031,589,741 87.6885 1,816,316,714 12.2219 13,318,572 0.0896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
比例 比例 比例
类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股 11,437,073,369 96.7165 387,569,634 3.2775 710,600 0.0060
H股 1,544,057,111 50.8604 1,479,198,341 48.7240 12,615,972 0.4156
合计 12,981,130,480 87.3490 1,866,767,975 12.5613 13,326,572 0.0897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股东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11,437,009,559 96.7160 387,614,394 3.2778 729,650 0.0062
H股 1,543,834,082 50.8531 1,479,421,370 48.7313 12,615,972 0.4156
合计 12,980,843,641 87.3471 1,867,035,764 12.5631 13,345,622 0.0898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
比例 比例 比例
类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股 11,436,196,114 96.7091 388,413,034 3.2846 744,455 0.0063
H股 1,592,690,913 52.4624 1,430,564,539 47.1220 12,615,972 0.4156
合计 13,028,887,027 87.6703 1,818,977,573 12.2398 13,360,427 0.0899
(六)审议通过《关于制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表
决结果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
比例 比例 比例
类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股 11,775,695,967 99.5801 48,315,108 0.4085 1,342,528 0.0114
H股 2,946,731,352 97.0638 4,700,000 0.1548 84,440,072 2.7814
合计 14,722,427,319 99.0660 53,015,108 0.3568 85,782,600 0.5772
(七)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关于第九届董事薪酬和考核
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
比例 比例 比例
类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股 11,803,945,415 99.9833 1,516,901 0.0129 450,728 0.0038
H股 3,015,205,900 99.6475 1,838,000 0.0608 8,827,524 0.2917
合计 14,819,151,315 99.9148 3,354,901 0.0226 9,278,252 0.0626
(八)审议通过《关于聘任陈景河先生为公司终身荣誉董事长的议案》,表决
结果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
比例 比例 比例
类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股 11,764,810,115 99.4880 55,394,278 0.4685 5,149,210 0.0435
H股 2,935,903,392 96.7071 11,622,340 0.3828 88,345,692 2.9101
合计 14,700,713,507 98.9199 67,016,618 0.4510 93,494,902 0.6291
(九)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本次会
议以累积投票表决方式选举邹来昌先生、林泓富先生、吴健辉先生、沈绍阳先
生、郑友诚先生、吴红辉先生、李建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
决结果分别为:
权的91.8738%;
权的91.9438%;
权的91.6133%;
权的91.9423%;
权的91.7037%;
权的91.9370%;
的89.2973%。
(十)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本次会议
以累积投票表决方式选举吴小敏女士、薄少川先生、林寿康先生、曲晓辉女
士、洪波先生、王安建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分别为:
权的93.0980%;
权的92.9881%;
权的94.2631%;
权的94.2522%;
的94.1623%;
权的94.1612%。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
召集人和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见
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本页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