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71 证券简称:碧兴物联 公告编号:2025-063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深圳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下达的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何愿平、王进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65 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何愿平、王进:
经查,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兴物联或公司)存
在股东会会议记录不完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募集资金使用金额
未按实际成本确定、收入相关内控薄弱、有关事项核算不规范影响定期报告财务
信息披露的准确性等问题。
其中,股东会会议记录不完整事项,不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
公告[2025]6 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事项,不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
监会公告[2025]5 号)第七条的规定;募集资金使用金额未按实际成本确定事项,
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收入确认相关内控薄弱事项,
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9 号——销售业务》第四条的规定;信息披露
不准确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
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何愿平、时任财务总监王进对上述相关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三
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何愿平、王进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
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
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
的相关问题,并已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对各事项进行整改。公司及相关责
任人将以此为鉴,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深入学习,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进
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健康
稳定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
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