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聆达: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1 00:0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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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100020)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8
                          二○二五年十二月
致: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聆达集团”或“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法律、
行政公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事
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事项声明如
下:
关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基于本所对公司执行重整计
划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法
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
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口头确认;
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
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副本材料
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
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
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上报相关部门或公开披露,但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涉及的有关
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相关事实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出(2024)皖15破申1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聆达集团的破产重整申请。
同日,六安中院作出(2025)皖15破1号《决定书》,指定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组担任聆达集团的管理人(以下统称为“管理人”)。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限届满,《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已经表决通过。
准《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
重整程序。
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执行报告》”),认为“聆达集团重整
计划的执行符合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的标准,重整计划执行结果的重大不确
定性因素已经消除,即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整计划执行情况监督报告》(以下简称“《监督报告》”),管理人认为“聆达
集团重整计划的执行符合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的标准,重整计划执行结果的
重大不确定性因素已经消除,即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二、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法律分析
  (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
  根据重整计划第七章第五部分的规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为:
  “重整计划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即可视为重整计划执行结果的重大不确
定性因素已经消除,重整计划视为执行完毕:
指定收款账户;
全部重整投资总对价;
记至管理人的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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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指定账户;
至管理人的证券账户。”
  (二)重整计划执行的具体情况
  根据聆达集团向管理人提交的《执行报告》和管理人向六安中院提交的《监
督报告》,截至2025年12月30日,聆达集团已执行完毕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执行
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重整计划,破产费用包括重整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管理人履行职
务的费用、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执行重整计划所需税费等。目前,转增股票登
记费用、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案件受理费等已支付完毕,剩余需支付的破产费
用已预留至管理人指定账户,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第一项标准。
  根据聆达集团提供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各投资人签署的相关说明文件、
聆达集团出具的《执行报告》以及管理人出具的《监督报告》,重整投资人应当
支付全部重整投资款合计人民币1,059,252,845.76元,截至2025年12月19日,管理
人账户已收到全体投资人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合计金额人民币
  根据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聆达集团扣除限制性股票后的
根据聆达集团披露的《关于重整计划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实施的公告》,本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12月26日,转增股本上市日为2025年12
月29日。截至2025年12月29日,聆达集团为执行重整计划转增的398,249,992股股
票已登记至管理人开立的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截
至2025年12月30日,已向提供证券账户信息的重整投资人划转股票170,118,048股,
剩余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的转增股票已登记至管理人的证券账户,符合重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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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完毕的第三项标准。
管理人指定账户
  根据重整计划,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和社保债权,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以现金
方式全额清偿,普通债权人每家债权人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债权部分,在
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截至2025年12月29日,已向符合条件
的债权人分配偿债资金500,000元,其余债权人的偿债资金已预留至管理人指定的
银行账户,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第四项标准。
券账户
  根据重整计划,每家普通债权人10万元以上的债权部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
限内,全部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抵债清偿。本次转增股票中用于清偿普通债权
的95,381,944股股票已登记至管理人开立的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
处置专用账户,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第五项标准。
  (三)重整计划执行的确认情况
集团重整计划的执行符合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的标准,重整计划执行结果的
重大不确定性因素已经消除,即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聆达集团重整计划的执行符合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的标准,重整计划执行
结果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已经消除,即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已经符合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的标准,
聆达集团已依法向管理人提交《执行报告》,管理人已依法向六安中院提交《监
督报告》,管理人认为聆达集团重整计划的执行符合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的
标准,重整计划执行结果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已经消除。因此,本所律师认为,
聆达集团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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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
行完毕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袁华之
                  经办律师签名:
                            邬   丁
                            冉 含 悦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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