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制度,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
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审计署关于内部
审计工作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及《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审计部是公司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
配置若干内部审计人员(以下简称“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参
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责任机构及其职权
第四条 公司审计部为负责内部审计的职能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
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公司财务部的领导之
下,或者与财务部合署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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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审计部配置的审计人员应当备具必要的专业知识及相应的业务能
力,专职的审计人员应不少于 3 人。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
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六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 1 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部
的负责人必须是专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相关职责在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中确定。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
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
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
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 2 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
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2 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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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连)
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一条 审计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
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
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
现异常的,应及时通过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汇报。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第十三条 内控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
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人
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上述业务
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连)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
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
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五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
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审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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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
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连)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
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
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连)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
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或者保
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
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
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
措施。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的,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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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已经
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
据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
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
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
部控制鉴证报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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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
性的影响程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以及消除
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
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三章 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
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审计终结,审计部应在 15 日内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建
立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由审计部保存,保存期限应不少于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受国家的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打击和报复。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及子公司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拒绝审计或者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审计人
员的,公司总裁(经理)或有关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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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及子公司严格遵守财
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公司总裁(经理)或有
关机构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审
计人员,公司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审计人员,由公司依照有关
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由董事会提出修改草案进
行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
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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