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西车轴: 晋西车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0 23: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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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西车轴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晋西车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
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
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
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
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
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管理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
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不履行职责及义务,提供虚假、错误、
不完整信息,或者未经董事会授权,个人向股东或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
披露过的相关信息等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
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按照规定,将年报相关财务数据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地向公司证券部提供,并积极配合审计机构及独立董事对信息披露事务开展
的相关工作,若违反此条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应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财务副总经理、财务部负责人
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   公司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公司证券部的年
报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提供相关数据及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按照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重
大合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等),若违反此条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
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各子公司、
各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   由于资料收集和编写年报、报送等工作未按相关法律法规操作,造
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视
情节轻重,追究董事会秘书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 违反《公司法》、
             《证券法》、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
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
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六)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四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 通报批评;
  (三)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赔偿损失;
  (五) 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
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
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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