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南瑞: 国电南瑞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0 23: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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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充分发挥
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以及《国电南瑞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
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心作为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       选   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
专业知识和三年以上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符合国家有
关部门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
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
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
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
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
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
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
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
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
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
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
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
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离职后应当基于诚信原则完成涉及公司的未尽事宜,
保守公司秘密,履行与公司约定的不竞争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
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要求参加培训。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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