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融资管理办法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中色股份”)及各级子公司债务融资事项,
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防控融资风险,依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拥有控制权且纳
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级次子公司。“拥有控制权”是
指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比例超过 50%,或者持股比例虽然
未超过 50%,但作为第一大股东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
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约定能够实际支配子公司行为的
情形。子公司分为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不包括公司不
拥有控制权或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通过金融机构、金融中
介机构或其他公司获取资金的行为,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贷款、贸易融资、供应链融资、票据、保理以及发行债券等,
不包括通过发行证券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资金等股权融
资行为以及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其所
属子公司之间的财务资助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管理,包括授信额度管理、对
外融资管理等内容。
第五条 融资管理遵循合法合规、分类管理、分级负责、
统筹平衡的原则:
(一)合法合规,是指融资事项的办理必须符合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分类管理,是指各类融资事项按预算内外、风险
程度分类审批、办理。
(三)分级负责,是指在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融资
事项的办理在本级公司有权决策机构批准范围内开展,严禁
开展账外融资。
(四)统筹平衡,是指融资事项应对额度、结构、成本
以及汇率风险、利率风险等进行统筹平衡,在确保流动性安
全的前提下盘活存量资金,降低整体融资成本。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各级子公司
在本办法的管控范围内,可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管理制度或实
施细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公司及各级子公司构成公司整体融资管理的组
织架构。
第八条 公司及各级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董
事会、股东会以及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依据权限对
融资管理事项进行审议、前置研究和审批。
第九条 财务部是公司融资事项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包括:
(一)拟定公司融资计划,完善融资管理制度,拓展融
资渠道。
(二)审批、备案各级子公司的带息负债限额、融资管
理事项。
(三)统筹安排公司重点项目的融资事项。
(四)对各级子公司融资管理中的预算执行情况、审批
流程及执行的合规性、信息报告等事项进行监督及考核。
(五)办理经批准的授信额度申请及融资事项。
第十条 各相关部门是公司融资事项管理的协助部门,
主要职责包括:
(一)规划发展部(改革办公室)负责融资事项所需各
类产权管理业务。
(二)运营管理部(采购管理部)负责融资事项所需各
类经营计划业务。
(三)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为各类融资事
项提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支持。
(四)法律风控部负责为各类融资事项提供法律支持。
(五)各类项目融资事项由项目牵头实施部门提出需
求,并协助提供融资所需相关资料。
(六)涉及融资事项的其他管理职责按公司部门职责规
定办理。
第十一条 各级子公司融资事项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落实中色股份融资管理要求,对本公司融资事项
的合规性负主体责任。
(二)建立健全本公司融资管理制度流程,规范各类融
资管理行为。
(三)组织实施经批准、备案后的融资管理事项。
(四)组织编制本公司月度融资计划,统筹做好融资管
理工作,确保流动性安全。
(五)按要求完成各类信息报送和备案,接受融资管理
的有关监督、检查。
(六)配合办理相关资产抵质押、反担保等手续。
(七)随年度全面预算一并上报年度带息负债预算限
额。
第三章 授信额度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金融机构向企业客
户提供的一种授信业务管理产品,授信额度内单项品种包括
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信用证、保函以及发行债
券等。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管理包括授信额度的申
请、启用、使用、备案、台账记录。台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给予授信额度机构、授信额度开始及到期日、授信担保方式
及使用条件、单项授信业务品种及额度、已使用授信品种及
额度等。
第十四条 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可根据需要向金融机构申
请授信额度,由各级公司董事会对授信额度的申请、启用和
使用进行审批。公司及各级子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有授权
的,按照董事会授权标准由被授权人进行决策、审批。
第十五条 对于带有抵押、质押等附加条件的授信额度,
各级子公司申请前需逐级上报至中色股份备案;对于涉及上
级公司担保的授信额度,各级子公司申请前需上报至上级公
司及担保主体审批并逐级上报至中色股份审批或备案。
第四章 对外融资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融资管理包括对外融资的合
规审批、办理。
第十七条 对外融资事项按预算内外分类管理,公司及
各级子公司需在年度预算中申报年末带息负债限额,随年度
预算一并上报审批。对于年内带息负债季度末余额阶段性增
加的,要在年度预算中单独说明。预算内对外融资事项,公
司及各级子公司可自主决策办理;预算外对外融资事项,公
司及各级子公司需调整年末带息负债限额,单独或随年中预
算调整一并上报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
第十八条 各级子公司带息负债限额纳入中色股份合并
口径管理,子公司年末带息负债限额由中色股份审定并管
理。原则上各级子公司各季度末带息负债余额按照年初余额
与年末带息负债限额孰高的原则管控。因市场价格发生大幅
波动、经营环境产生重大变化导致带息负债限额指标需进行
调整的,应随年中预算调整一并上报中色股份审批。
第十九条 对外融资利率遵循市场化原则,由借贷双方
协商确定。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开展对外融资时,应做好现金
流测算工作。
第二十条 若对外融资涉及资产、股权或债权向第三方
进行抵质押等附加条件,各级子公司需在办理融资前报中色
股份备案;涉及上级公司担保的,各级子公司需上报至上级
公司及担保主体审批并逐级上报至中色股份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各级子公司要根据资金需求情况及
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确定融资期限;项目建设融资应统筹考虑
建设周期及投产后资金收支情况,合理确定融资规模与期
限;不得短贷长投,避免出现债务集中到期的情况,适时平
衡好整体流动性。
第二十二条 对外融资币种的选择应尽量与主要结算币
种一致,减少币种错配带来的汇率风险。对外融资币种与融
资用途使用的主要结算币种不同的,应制定相应的汇率风险
防范措施,并在融资业务发生当月月末上报至中色股份备
案。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各级子公司有债券发行需求的,要
合理确定债券品种和债券期限,做好债券风险防控,并制订
年度债券发行计划。公司发行债券需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
各级子公司发行债券,需逐级上报至中色股份,审批通过后
方可办理。
第五章 信息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实行融资管理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
告内容包括公司与各级子公司各类融资管理内容。各级子公
司通过填报司库等相关信息系统、固定模板电子表格等方式
及时按月报送融资管理相关要素。
第二十五条 授信额度取得后需在当月月末进行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授信额度取得机构、单项授信业务品种及额
度、已使用授信品种及额度、授信额度开始及到期日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对外融资业务发生后需按时填报司库等相
关信息系统、在当月月末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对外融资方式、
额度、成本、期限、开始及到期日等内容。
第六章 责任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开
展融资管理工作,各级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财务工作负责
人分别对本公司融资管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和分管领导
责任,中色股份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承担相应管
理责任。融资管理工作要作为各级公司内部审计、巡察的重
点,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按《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
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 37 号)及公司违
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责处
理。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移送中色股份纪委。
涉嫌犯罪的问题和线索,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色股份财务部负责解释,此前
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有色
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管理办法(2022 年修订版)》
(中色股财〔2023〕2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