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药控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0 22:18:32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子
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和《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
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三)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
平。
  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
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公司证券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
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
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
报送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同时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
查文件报送重庆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指定《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为信息披露指定报纸,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披露。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
时间。
   第九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
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
  第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建立信息询问管理机制。
公司指定证券部负责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信息询问管理工作。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指定部门或专人与公司建立信息询问沟通机制。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公
司,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予以披露:
  (一)拟对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
  (二)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
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取严格保密措施,
一旦出现泄漏应当立即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
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准确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积极配合公司证券部的调
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本制度第十七条所列应披露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
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按以下程序处
理:
  (1)证券部拟订书面形式的征询函初稿,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审
批定稿,公司应以专人报送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后者应在接到公司书面征询函的合理时间内,对公司征询函提及的事项进行书面
回复。
  (2)证券部在收到上述股东书面回复后,应立即起草相应公告,将公告连
同股东书面回复报经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审批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公
告。
  (3)证券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导意见修改或补充公告内容,并将修改
后公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审批,定稿后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地方证监局报送相关资料。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
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流程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定期报告披露的预约及通知
  证券部按照交易所的有关要求,提出定期报告预约披露时间的建议,在征求
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定期报告披露
的时间。
  在约定时间后,证券部应及时将披露时间及相关要求通知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相关部门,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供与年度报告编制相关的有关材料。
  (二)定期报告的编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控股股东和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应对本单位提交的基础信息进行复核和签字确认,以确保所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公司财务部负责提交定期报告所需的财务报告、财务报告附注和定期报告其
他财务相关信息;公司证券部负责收集其他相关信息,汇总编制定期报告初稿;
  公司定期报告由公司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分
管范围内的定期报告内容的编制审核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初稿送达董事审阅;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签发会议审议通过的定
期报告;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
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证券部为具体执行部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
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立即报告董事长并
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
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长
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临时公告内容。
  (四)临时报告由证券部负责编制。
  第二十七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应披露事项时,相关信息报告义务人或信息披露
专员应确保将信息在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
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决定召开董事会审议或授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
露工作;
  (二)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
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三)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
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四)公司对外签署涉及重大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
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
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如重大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并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司证券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公司证券部部门负责人认真审核信息
披露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提交董事长审定、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五)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披露文件;
  (六)公司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二十九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
稿应交证券部审核,证券部将审核意见报告董事会秘书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
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相关部门发布后应及时将内部刊
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公司证券部登记备案。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
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董事会秘书组织
公司证券部起草临时报告初稿提交董事长审定;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秘书负责
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
            第二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
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
告义务。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
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四)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五)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
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六)公司下属各部门、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各部门、各子公司信息
汇报工作的责任人;
  (七)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
自然人)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股东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一)董事会及董事
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题的,应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会董事会秘书;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及时提出建议
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二)审计与风险委员会
的行为进行监督;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应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信息
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应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
及时提出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立即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员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资料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
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
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包括督促公司执行本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露义务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四)高级管理人员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
书;
问;
列席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五)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
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资金运作情况和盈亏情况;
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第
二十二条所列事件时,应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除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决议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以董事会公告
的形式发布。董事、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收集、整理及按规定披露的职
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公司证券部负责证券档案管理事务。
  第三十八条 对于公司董事、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
关文件、资料等,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九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建立公开披露信息查询情况登记制度。涉及查
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公司证券部负责提供;涉及查阅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董事长批准后,由公司
证券部负责提供。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和处罚
  第四十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二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
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
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
员系指: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四十二条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先与各中介机
构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
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股
股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
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
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
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
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
获悉信息的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
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
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
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其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
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六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五十三条 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
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露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
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
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
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五十六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
罚。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重庆
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赞成票,又在定期报告披
露时表示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中国
证监会可以对相关人员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
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公司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在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时投赞成票,又在定期报告披露时表示无法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相关人员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公司 2017 年第七届
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重药控股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