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25-28 楼 邮编:200085
T. +86 21 52341668 F. +86 21 52341670
E. grandallsh@grandall.com.cn W.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云南创新
恩捷股份、公司、上
指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创新股份”)
(股票代
市公司
码:002812)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2024 年激励计划》 指
激励计划》
《2024 年实施考核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指
办法》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2024 年激励计 指
励计划
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
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
限制性股票 指
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高级
激励对象 指
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及业务骨干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
授予日 指
易日
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
行权 指
行为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
可行权日 指
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
限售期 指
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解除限售条件 指
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章程》 指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指
号》 —业务办理》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本所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本次激励计划指派的经办律师
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
法律意见书
致: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依据与恩捷股份签署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委托协议》,
担任恩捷股份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就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
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相关事项,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 1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
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依据我国现行有效或者公司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在时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规定
的理解而出具。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
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
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激励计划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
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
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
(七)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任何用途。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4 年 2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制定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2025 年 12 月 30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2024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履行相应的
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减少注册资本、股份注销登记相关手续。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2024 年激励计划》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二、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的相关规定:
“(三)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期满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
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
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公司说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
励对象中的 11 名激励对象离职,公司将对前述 1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88,240 股予以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2024 年激励计划》规定:
“(2)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期满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
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
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
的回购价格已调整为 23.0474 元/股。
因此,本次回购注销 2024 年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23.0474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
本次用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系公司根据《2024 年激励计划》对已不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
票的具体处理,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
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 2024 年激
励计划继续实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2024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
与授权;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和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4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事宜取得公司股东会的审议批准、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减少注册资本、
股份注销登记相关手续。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