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核技: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0 21: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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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下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外部董事应当占多数,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独立
董事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人选、人员组成及调整由董事长与有关外部董事协
商后提出建议,经董事会批准通过后生效。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三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其
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提名委员会职务,董
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除出现《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外,提名委员会成员辞
任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成员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六条 公司组织人事部门为协助提名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的对应办事机构,向
提名委员会提供被提名人员的有关资料,并提出提名方案。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
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组织人事部门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
专业意见。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
专业结构等因素;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三)向董事会提出提名或者任免董事的建议;
 (四)向董事会提出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五)审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二)主持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提名委员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检查提名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五)代表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六)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
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四章   工作方式、议事规则及表决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遴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然后提交提名委员会;
 (三)提名委员会在决策前应当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提名委员会负责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提名委员会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提名工作组提出的人
选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议,可以召开提名委员会会
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情况紧急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书面审议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通讯方式
召开,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若采用通讯方式,则委员在
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上签字则视为出席了提名委员会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员会
成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
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托代表出席的,
只能书面委托提名委员会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提名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提名委员
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以
及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
责人和专家等列席委员会会议,对涉及的议案进行解释、接受质询或者提供咨询意
见;纪委书记可以列席。
  提名委员会成员及会议列席人员对会议资料和会议审议的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
和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书和记录
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决议和会议记
录等会议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称外部董事,是指由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董事,且在公
司不担任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职务。本细则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
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
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本细则所称高
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以
及其他由董事会明确聘任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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