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邓鸿成律师、黄辽希律师见证了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做的说明是
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
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新提案的提出、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
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的通知已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列明了召开会议
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其他事项等。
年 12 月 25 日。
点为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七楼会议室。
络投票起止时间:2025 年 12 月 30 日上午 9:15 至 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
公司办公楼七楼会议室举行,由公司董事长谢晓博先生主持。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
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章程》及《股东会规则》等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人员为: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
也可授权他人(被授权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代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不能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也可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
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311,556,47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2295%。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与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最终确认, 参加本次会议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38 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8,879,675 股, 占公司股本
总额的 0.6336%。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出
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
进行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
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
审议、表决。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本所律师列
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在本次股东会上,审议的议案均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没有
单独或合计持股 1%以上的股东提出的新议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
议通知中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符合《股东会规则》的相关规定。
该表决方式符合《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案:
议案一、《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5,806,11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股份的 97.9858%;反对 1,014,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股份的 1.3112%;弃权 54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6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 0.7030%。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5,806,1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 97.9858%;反对 1,01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 1.3112%;弃权 543,9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
所持股份的 0.7030%。
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议案二、《关于 2026 年度为全资及控股子(孙)公司融资提供担保额度预计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7,558,2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股份的 99.1019%;反对 2,355,69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股份的 0.7352%;弃权 52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 0.1630%。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4,486,5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 96.2801%;反对 2,355,6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 3.0449%;弃权 522,2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
所持股份的 0.6750%。
议案三、《关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孙)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9,116,64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股份的 99.5882%;反对 771,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股份的 0.2409%;弃权 54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6,1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 0.1709%。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6,044,9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 98.2944%;反对 77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 0.9976%;弃权 547,7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
所持股份的 0.7079%。
议案四、《关于利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8,986,34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股份的 99.5476%;反对 951,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股份的 0.2969%;弃权 49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 0.1556%。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5,914,6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 98.1260%;反对 95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 1.2296%;弃权 498,5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
所持股份的 0.6444%。
议案五、《关于聘请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9,182,24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股份的 99.6087%;反对 729,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股份的 0.2278%;弃权 52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3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 0.1636%。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6,110,5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 98.3792%;反对 72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 0.9433%;弃权 524,1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
所持股份的 0.6774%。
上述议案二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同意通过。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议案已获股
东会审议通过,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
召集人的资格和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公司本次
股东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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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许明君 邓鸿成:
黄辽希: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