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慈制药: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0 20: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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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快速传递、归集和有
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
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时,按
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当在第一时
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四)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1-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出现、发生或
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拟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三)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上述事项中,第 1 项(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第 2 项或第 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
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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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对相同交易类
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
  (四)关联交易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告无效的;
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
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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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重大变更事项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人员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响;
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七)重大风险事项
或者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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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事处罚;
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项中关于重大交易
事项的标准的规定。
  (八)其它重大事件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
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逐级报告董事会秘书、
总经理及董事长,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
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
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逐级报告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及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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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总
经理及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
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或裁定及情况介
绍等。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九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
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可能
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向公司董事长、总
经理或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
情况:
      (一)董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
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相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
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
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
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
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
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
有关交付或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
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
并在此后每隔 30 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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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
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邮件或电话等方式与董事会秘书
联系,并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
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
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组织董
事会办公室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序审核并作披露。
  如重大信息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批,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事项内
容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
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
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
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下属
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
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内容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组织披露定期报告,包括年
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定期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
门、子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是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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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部门的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
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相关任职部门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
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审核后方可报送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
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
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
密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
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
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
      第二十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
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
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
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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