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与责任追究机制,促进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关键人员勤勉尽责,提升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兰州佛慈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
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规定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健康发展。
第三条 内部问责制是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
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过失或不作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
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内部问责的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内部问责遵循以下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权责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五)问责与整改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问责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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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问责事项包括:
(一)董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执
行董事会决议的。
(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
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三)未认真履行董事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
工作计划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法违纪、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
贿赂;或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侵占公司财物;挪
用公司资金等非法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五)未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
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按期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目标的。
(六)在公司选人、用人、提拔、晋级和生产、采购、基建、招
标、销售等工作中出现违反决策程序,或在其他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
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使用资金、对外
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
(八)违反公司信息披露、内部报告等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九)违反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
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
(十)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包括内幕交易、短线交易和窗口期
交易等)的。
(十一)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
的。
(十二)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
法乱纪行为,或违反《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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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
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违法违纪、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十三)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信息,造成公司损失的。
(十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案件,给公
司和员工人身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五)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认为应当问责的情形。
(十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进行内部问责的
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七条 问责措施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书面检讨;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扣发薪酬、奖金;
(四)开除或留用察看;
(五)调岗、停职、降职、撤职;
(六)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规定,以
上措施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八条 从轻或免除问责的情形: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被问责人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采取补救措施、消除
不良影响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引起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
不追究当事人责任,但追究上级领导的责任;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从重或加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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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
因素所致的;
(二)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不利影响扩大
的;
(三)干扰、阻挠公司调查,或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举报人
的;
(四)屡教不改,或拒不承认错误的;
(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六)董事会认为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承担责任:
(一)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
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
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二)参与决议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
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免除责任;
(三)损失或不良影响发生前,曾以书面形式做出风险提示的;
(四)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因被问责人的故意,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被问责人应当承担全额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因被问责人的过失,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视情节由被问责人按比例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成立问责委员会,问责委员会由全体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组成,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总经理担任副主任委员。
公司法务风控审计部为内部问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公司法务风控审计部负责调查、收集、汇总与被问责人的有关
资料,提出相关方案,报内部问责委员会审议。
如果触发国家法律规定的,同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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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
第十四条 内部问责事项涉及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名以
上董事联名提出;涉及对董事长的问责,由三名以上董事或过半数独
立董事联名提出。涉及对总经理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名以上董事联
名提出;涉及对除总经理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由董事长
提出。
若发生上述问责,经问责委员会研究同意,责成公司法务风控审
计部会同有关部门限期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公司问责委员会报告调查
结果,由问责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经会议表决
做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内部问责程序启动后,公司法务风控审计部应书面
告知被问责人其权利义务。问责对象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
,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阻挠调查,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打击、报复
或陷害调查人或举报人。
第十六条 问责程序实行回避制度,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
提出问责时,其本人不得参与对其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问责决定
的表决等。
第十七条 在问责程序中要充分保证问责对象的申辩和申诉权,
问责决定做出后,问责对象可以享有申诉的权利。问责对象对问责追
究方式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
第十八条 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内部问责委员会根
据责任大小分别作出处罚。
第十九条 问责决定提议罢免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的,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提议罢免职工董事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
准;提议罢免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
准。
第二十条 按照相关规定对问责对象的问责决定及处理结果需
要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司应当及时报送;按规
定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问责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可能受到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的,公司按规定将相关事项移交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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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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