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履行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工
作质量,保护公司和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所颁布的《股价敏感资料披露指引》、《企
业管治常规守则》等法规及/或指引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
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
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机构、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第三条 董事会应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
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
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
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
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
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或重大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及公司上市地证券
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
露时点。
第七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同时向所有投资者
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
泄露。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公司公告中必须做出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一般公告和股东通函等。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收购报告书、一般公告和股东通函遵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股价敏感资料披露指
引》执行。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定期报告的标准及要求:
(一)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遵照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规定执行。
(二)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
露。
(三)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季
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
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
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六)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
露。
(七)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核,由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财务信息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核时投反对票或弃权票。
(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
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时投反对票或弃权票。
(九)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其发表意见应遵循审慎原则,保证责任不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
除。
(十)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
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
合理决策。
(十一)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十二)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二条 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于)以下各项;
(i)公司给予其他实体的贷款资料(该贷款金额按资产比率计算超逾8%,或贷款金额的增
加按资产比率计算为3%或以上);
(ii)公司提供予联属公司的财务资助及公司为其联属公司融资所作出的担保(两者按资
产比率计算合共超逾8%);
(iii)公司控股股东把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权益加以质押,以作为公司债项的保证,或作为
公司取得担保或其它责任上支持的保证之事项;
(iv)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所订立的贷款协议(其中包括对任何控股股东施加特定履
行的责任,而违反该责任将导致违反贷款协议,且所涉及的贷款对公司的业务运作
影响重大) ;及
(v)公司对贷款协议条款的违反,而所涉及的贷款对公司的业务运作影响重大。
须予公布的交易(第14章)及关连交易及持续性关连交易(第14A章)的公告及通函;
上述临时报告(公告/通函)的标准及要求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
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
总裁外的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
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
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额外收益;
(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
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二十二)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三)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
大行政处罚;
(二十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
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五)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
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公司各部门和所属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报告与本部门、所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
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
秘书和证券部。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
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露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重大事件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第(一)、(二)项所述有关时点发生之前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披露临时报告或重大事件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三)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四)公司应当关注关于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传闻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
况,及时向有关方了解真实情况。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
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
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
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媒体报道、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方核实情况,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有责任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
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认定为异常交易时,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
及时披露。
第四章 重大无先例事项相关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重大无先例事项系指无先例、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需保留窗口指导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在就无先例事项进行沟通之前,应主动向有关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公
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由董事会秘书及/或其他授权人士签字确认的申请。
第十八条 公司按照上述规定披露无先例事项后,应按照下述规定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一)公司中止并撤回无先例事项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并公告;
(二)无先例事项经沟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并
公告;
(三)无先例事项经沟通可进入报告、公告程序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证券交易所申请
复牌,并以“董事会公告”形式披露初步方案。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
第十九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
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证券部具体承担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
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
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证券部是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以及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财经媒体等来访
的接待机构。
第二十一条 在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执行中,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
联络人,同时也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统一对
外的信息披露;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具体工作,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
的指定的另一联络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其他任何董事和员工及相关人员不得对外沟通、
披露发布任何信息 。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中主要职责如下:
(一)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准备和提交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报告和文件;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接待来访、
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三)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在作出重大
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五)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
解释和澄清;
(六)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及
(七)不时就信息披露事宜征询其他专业人士及顾问, 以确保公司遵守证券交易所有关
信息披露的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
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
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能够及
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而公司审计与风险委员会须于披露前审阅须披露的财务报告资料。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及时提供和
传递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所提供和传递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负责;同时应答复董事会秘书关于涉及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
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上述主体应指定专门人员就相关事宜与证券部保持沟通并配合其共同完成公司信息披露
的各项事宜。
第二十八条 限售股股东对其已完成和正在进行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与质押事项或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涉及本公司的其它事项负有保证信息传递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
正。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
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改正的,独立董事应
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一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
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章 信息内容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第三十二条 公司信息公告的制定及编制的具体工作由证券部负责,但内容涉及公司相
关部门的,各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一)证券部会同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
由证券部在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披露时间;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部署报告编制工作,确定时间进度,明确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具体
职责及相关要求。
(三)证券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发布的关于编
制定期报告的最新规定,起草定期报告框架。
(四)财务部门负责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内容(财务报表及附注)的起草,提交证券部汇
总。
(五)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按工作部署,按时向证券部、财务部提交所负责编制的信息、资
料。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对提供或传递的信息负责,并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六)证券部负责汇总、整理,形成定期报告初稿。
(七)董事会召开前,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初稿送达各位董事审阅,同时提交审计
与风险委员会审核。根据董事、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反馈意见,修改定期报告,报经董事长
同意,形成定期报告审议稿。
(八)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审议通过后,由证券部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报告并提交相关文件。
第三十四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一)当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或《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或本制度规定的披露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
第一时间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在信息未公开前,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二)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本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报送证券
部。
(三)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披露工作,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关于出售、收购资产、对外担保等交易、根
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连交易、持续性关连交易、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 任何属于股价敏感资料的以及公
司的合并、分立等方面内容的临时报告,由证券部组织起草文稿,报请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批准,并经董事长同意董事会秘书签发后予以披露。
(四)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内容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同意后予以披露。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一般公告和股东通函等。
第三十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而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
规则》刊发的信息披露文件则采用中、英文文本。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
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
布。
第三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媒
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
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
河南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档案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信息公告
实行电子及实物存档管理,由证券部负责将所有公告及其相应文件原稿进行电子及实物存档。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媒体记者的沟通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及其它董事会成员、公司指定的其它高级管理人员、证券部等
公司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体访问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
角度适当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上述信息披露执行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
答内容个别的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数据,上述任何人均必须拒绝回答。
证券分析师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数据,也必须拒绝回答。证券
分析师或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告或报导中出现重大错误的,
应要求该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立即更正。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不应评论证券分析师的分析报告或预测。对于证券分析师定期或不定
期送达公司的分析报告并要求给与意见,公司必须拒绝。对报告中载有的不正确数据,而该
等数据已为公众所知悉或不属于股价敏感资料,公司应通知证券分析师;若公司认为该等数
据所包含的错误信息会涉及尚未公布的股价敏感数据,应当考虑公开披露有关资料并同时纠
正报告。
第四十四条 上述信息披露执行主体在接待境内外媒体咨询或采访时,对涉及股价敏感
数据的内容应特别谨慎,并保证不会选择性地公开一般或背景数据以外的事项。公司对各类
媒体提供信息数据的内容不得超出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范围。记者要求公司对涉及股价敏
感资料的市场有关传闻予以确认,或追问关于未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公司应以“不予评价”
响应,并在该等数据公开披露前保持态度一致。公司应密切关注各类媒体对公司的有关报导
及有关市场传闻。媒体报导中出现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数据,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它证券交
易价格或交易量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知悉后有责任针对有关传闻做出澄清或应上市地证券
交易所要求向其报告并公告。
第九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在未公开信息或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
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
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
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有关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
第四十七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
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建议或者以任何方式促致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
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
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
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
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
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
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
的,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公司可追究其行政、经济及法律
责任,并有权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十条 公司须与聘请的会计师、律师等外部知情人士订立保密条款或制定严格的保密
安排,确保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会对外泄漏。
第五十一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
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公司聘请的顾问、中
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
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积极、主动地接受中国证
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的监督工作。
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申请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并由
中国证监会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
第五十四条 其他涉及信息披露事务的法律责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
关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定
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
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
易所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施行后,其内容与不时颁布或修订且对公司
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不一致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