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玛科技: 爱玛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0 19: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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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爱玛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
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董事会办公室为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
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及公司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需按照本制度规定
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
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
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赔偿责任;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无效;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消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九)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及流程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如实、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及时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
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
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进
行确认。
  第七条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
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登记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
  (三)登记后相关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归档,供公司自查或监管机构检
查。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
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
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公司能
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委派人员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责
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事项时,除填写或汇总《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
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
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等有关文件按照监管要求报送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
构。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 10 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至最
小范围。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该内幕信息,不得买卖公司证券,不得
建议或配合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可以责令责任人改正,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
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没收
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聘任职务或者禁
止其担任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职务,呈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
证券交易所;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追
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
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
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服务合同,并报送
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
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以至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给公司造
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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