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金资本: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0 18:2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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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
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
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
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
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
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
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五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程序与披露: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如不存在本制度第六条之情形,辞职报告在送
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辞职的相
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
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
定。
     第六条   董事辞职如存在下列情形,辞职报告应当在接任董事填补因其辞
任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
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规定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董事被解除职务程序: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股东会
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
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
行申辩。董事可以选择在股东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要
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股东会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
虑解职理由和董事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
  第十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公司及董
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并应当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
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
         第三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
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
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
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离职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
者终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
密和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相关信息成为公开
信息。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
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
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
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五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
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
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
之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
措施(如有)。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
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
份;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
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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