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金资本: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0 18: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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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的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
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
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
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
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
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请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
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
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 交易限制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
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为基数,计算其
中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帐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
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
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变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股票数量相应变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
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五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
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票予以全部锁定,到期
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票全部自动解锁。
             第四章 交易禁止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
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六)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相关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
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
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
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信息申报和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
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
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
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规
  定;
  (三)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如适用)规定不得减持的情形;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或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
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
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
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
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
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
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
深交所申报。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时,参照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条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
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
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
益。 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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