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07 证券简称:拓斯达 公告编号:2025-084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斯达”或“公司”)
及相关人员于今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
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吴丰礼、周永冲、谢仕梅、全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5〕180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具体内容公告如
下:
一、《警示函》内容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丰礼、周永冲、谢仕梅、全
衡: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5 号)等
规定,广东证监局近期对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
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营业收入核算不准确。公司 2023 年向某客户销售产品,
截至 2023 年底,该客户尚未获得商品的控制权,公司 2023 年未达
到收入确认条件,提前确认收入 796.86 万元,导致 2023 年多确认
收入 796.86 万元、多确认利润 238.29 万元,导致 2024 年少确认收
入 796.86 万元、少确认利润 238.29 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四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了《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下同)第三条第
一款的规定。
(二)成本核算不准确。公司 2024 年账面确认的成本中,有
应确认为 2023 年成本。
导致 2023
年少确认成本 403.69 万元、多确认利润 403.69 万元,导致 2024 年
多确认成本 403.69 万元、少确认利润 403.69 万元。上述情形不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违反
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一是 2024 年,拓斯达单
项计提某客户应收账款减值准备时,未充分关注诉讼保全资金的权
属情况,导致 2024 年少计提坏账准备 113.01 万元。二是 2023 年,
拓斯达对该客户相同项目的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采用不同的坏账
准备计提政策及比例计提坏账准备。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第 14 号——收入》第四十一条、《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实际置换金额与披露不一致。拓
斯达于 2021 年 3 月 7 日披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说明
书,说明书中记载的需要募集资金置换的预先投入,与后续董事会
审议并实际置换的预先投入金额不一致。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违
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五)内幕信息管理不规范。一是公司 2023、2024 年报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二是内幕信息档案管理不到位。公司于 2023
年 8 月对某事项制作内幕信息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仅将相关人
员登记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并向交易所报送,相应人员未在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三是公司 2024 年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记载的个别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与向交易所报送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不一致的情况;同时,也存在向交易所报送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个别人员姓名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况。上述情形不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证监会公告〔2022〕17 号)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违
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相关人员未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
五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其中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兼总经理吴丰礼对上述所有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财务总监周永
冲对上述(一)至(三)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董秘谢仕梅对
上述第(五)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时任董秘全衡对上述第(四)
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广东
证监局决定对拓斯达、吴丰礼、周永冲、谢仕梅、全衡采取出具警
示函的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
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依法合规履职意识,杜绝此类问
题再次发生。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
决定书 30 日内完成整改,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
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
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
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所指出的问题,将就相关
问题认真总结,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与落实,严格依照监管要求及法律法
规规定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
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并将于规定期限内向广东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
报告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同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
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