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 775 号
致: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 15:00 在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紫金数码园 3 号楼东华合创大厦 16
层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
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东华软件股
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审查《东华软件股份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四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东华软件股份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
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
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
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四十七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
本次股东会,并于 2025 年 12 月 13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会议通知》。
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
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下午 15:00 在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紫金数码园 3 号
楼东华合创大厦 16 层会议室召开,经全体过半数董事推举,由董事林文平先生
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916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169,007,16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4690%,
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投票的股东共计 1,909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0,270,828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1.568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90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50,270,8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683%。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
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
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
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62,635,9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4550%;反对 5,374,7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4598%;弃权 996,5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85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3,899,5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3262%;反对 5,374,7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915%;弃权 996,5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823%。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2025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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