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防范内幕交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
第一条所列各项法律、法规和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守保密义务,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务,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制度、规则要
求及本规定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
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具体工作责任人,负责办理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是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
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公司各部门经理、分公司经理、全资及控股
子公司经理、事业部总经理、筹备组负责人、各关联单位(以下统称各有关单位)的相关
负责人,为各有关单位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内幕信息及其
知情人管理工作负责;中介服务机构在与公司合作中可能产生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
事宜,由对口业务部门负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界定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职责;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管理与备案
第八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事项。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
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交所报送,不得存在虚
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公司如发生本办法第八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
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在提供非公开信息
时,应严格遵循本办法与《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保密措施的规定。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参照附件一)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
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
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等。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
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
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
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
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上述涉
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
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
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
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
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
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
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
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
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第十五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
事项时向上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
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第十六条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
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
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分类记录备查。内幕信息知
情人由于职务调整、辞职、终止合作及股权关系变动等原因导致不应再作为内幕信息知情
人管理的,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进行调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
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作,真
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向外部使用人报送未公开财务信息。公
司财务部门向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定期报送非公开财务信息时,应严格控制未公开信息
知情人范围,并根据本办法管理相关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
第二十条 公司向外部使用人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应提示或标明该信息属于内幕
信息,外部使用人须依法使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
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公司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等资料尚未公开时,如股东依照《公司法》查阅、复制,应参照内幕信息办理登记手
续并履行相关保密义务。(登记格式参照附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附件二、告知
函)
第二十一条 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
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限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
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在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
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四条 若公司股票交易出现证监会或上交所所认定的异动情况,且在此期间公
司发生第六条所述内幕信息事项的,公司将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的股票账
户在公司股票异动期间的交易情况进行监控,并将监控情况向河北证监局报备。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咨询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
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六条 相关人员在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期间,如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应于两个交易日内向各部门单位责任人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申报如下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说明,如不涉及内幕交易信息交易的声明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应适用《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
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交法律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于在公司内部任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
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记过;
(四)降薪降职;
(五)留职察看;
(六)开除。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同时违反《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责任处罚适用《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任职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公司董事会发函
进行违规风险提示。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中国证监
会、河北证监局等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于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据合同规
定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提请中国证监会、河北
证监局等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项目组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责任人及中介服务机
构的对口业务部门负责人,未能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责任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对责
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附件一:
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
自然人姓
知情 知情 知情人 亲属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登记时间
名/法人名 所在单 职务/ 证件 证件 知情日期
人类 人身 联系电 关系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登记人 (YYYY-MM-DD)
称/政府部 位/部门 岗位 类型 号码 (YYYY-MM-DD)
型 份 话 名称 地点 方式 阶段
门名称
附件二:
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告知函
:(单位)
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义务,并尽可能在可控范围内使用,并将使用人情况提供给公司登记备案。不得向外界泄
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该信息交易公司股票。
应处罚;如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将提出法律诉讼,并移交司法机关
处理。
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