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81 证券简称:永冠新材 公告编号:2025-101
转债代码:113653 转债简称:永 22 转债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时间:2023 年 12 月 21 日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披露时间及公 公告名称:《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
告名称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
计划(草案)摘要》
锁定期届满日期 2025-12-31
可解锁股票数量:3,000,000 股_,占总
可解锁股票数量及占总股本比例
股本比例:1.57%
一、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基本情况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 2024 年 1 月 5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12 月 21 日、2024 年 1 月 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户登记确认书》,确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号码:B886292858)中
所持有的 3,000,000 股公司股票已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以非交易过户的形式过
户至“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号码:B886933721),过户价格为 11.11 元/股。至此,公司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已全部完成股票非交易过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完成
股票非交易过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
二、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安排情况
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 日披露的《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完成股票非交易过户的公告》,本员工持股计划
锁定期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届满,可解锁股票数量为 3,000,000 股,占总股本
的 1.57%。锁定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确定标的股票的处
置方式。
三、本期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的后续安排
(一)锁定期满后,本员工持股计划首次授予份额一次性解锁并分配权益至
持有人。预留授予份额将依据后续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时间安排分配权益至持有人。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信息敏感
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各方均不得利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
纵等证券欺诈行为。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上述
敏感期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变更和终止安排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60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
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存续期满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即终止,也
可由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提请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延长。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全部出售或
转出且持股计划项下货币资产(如有)已全部清算、分配完毕后,本员工持股计
划可提前终止。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1 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
出售或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4)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信息敏感期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
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的,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其他说明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