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日药业: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9 2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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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026       证券简称:红日药业          公告编号:2025-067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2月13日
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
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9
日下午14:30在天津市武清开发区创业总部基地B01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上午09:15至09:25、
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09:15至2025年12月29日15:00的任意时间。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84 人,合计持有股份 705,852,69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495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 人,合
计持有股份 2,165,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72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482
人,合计持有股份 703,686,89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4238%。出席现场会
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48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董事长吴文元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及律
师通过现场加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成本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677,665,2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弃权 1,43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6,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03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502,033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21.0203%;反对 26,753,94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74.9631%;弃权 1,433,5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4.0166%。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677,120,0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弃权 1,43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6,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03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956,833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9.4927%;反对 27,297,24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76.4854%;弃权 1,435,4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4.0219%。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676,855,6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弃权 1,45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05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692,433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8.7518%;反对 27,545,94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77.1823%;弃权 1,451,1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4.0659%。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677,539,6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弃权 1,40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98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376,433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20.6684%;反对 26,908,84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75.3971%;弃权 1,404,2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3.9345%。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676,696,3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弃权 1,11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58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533,133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8.3055%;反对 28,040,04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78.5667%;弃权 1,116,300 股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3.1278%。
   (六)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蓝武军先生、陈瑞强先生对本议案进行回避
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673,817,0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弃权 54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77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819,633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6.3063%;反对 29,327,14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2.1731%;弃权 542,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1.5206%。
   (七)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长、总经理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
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蓝武军先生、陈瑞强先生对本议案进行回避
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674,814,6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弃权 54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77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817,233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9.1015%;反对 28,327,64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79.3725%;弃权 544,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1.5259%。
   (八)审议通过《关于确定董事长 2025 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689,109,99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弃权 56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80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8,946,777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53.0879%;反对 16,174,598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45.3204%;弃权 568,1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1.591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张力和任星宇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红日药业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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