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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HO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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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M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 1 号港汇 1 座 36 层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75 层
Tel : (86)21-64484005
法律意见书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致: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
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现行有效的《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召开
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
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
过的《公司章程》;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68);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72,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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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证资料;
情况的统计结果;
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
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
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
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
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
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
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含)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
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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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主体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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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通过《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示了《深圳市索菱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编号:2025-072)。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星期一)下午
会议由董事长盛家方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9 日的交易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9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
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
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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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和身份证明,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
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95,047,7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583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
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的 11.5674%。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282 人,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294,952,953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以现场或电子通信方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和董事会秘
书,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电子通信方式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
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
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
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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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
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
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
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
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3,106,35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39%;反对 1,669,4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60%;
弃权 17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6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361,6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2555%;反对 1,669,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902%;弃权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43%。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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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采用逐项表决方式,其中:
表决结果:同意 293,102,15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25%;反对 1,657,2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19%;
弃权 19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5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357,4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1878%;反对 1,657,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937%;弃权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185%。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93,105,15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35%;反对 1,656,7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17%;
弃权 19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360,4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2361%;反对 1,656,7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857%;弃权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782%。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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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293,091,45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89%;反对 1,667,3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53%;
弃权 19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346,7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0155%;反对 1,667,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564%;弃权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281%。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93,074,95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33%;反对 1,672,3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70%;
弃权 20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4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330,2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7497%;反对 1,672,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9370%;弃权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134%。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93,102,85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
第 8 页
法律意见书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27%;反对 1,656,5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16%;
弃权 19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4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358,1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1991%;反对 1,656,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825%;弃权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185%。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93,097,65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10%;反对 1,653,6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06%;
弃权 20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40 股),占出席会议
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352,9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1153%;反对 1,653,6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357%;弃权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489%。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93,101,05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21%;反对 1,648,9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90%;
弃权 20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700 股),占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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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356,3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1701%;反对 1,648,9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5600%;弃权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699%。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93,101,05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21%;反对 1,617,1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83%;
弃权 23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3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356,3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1701%;反对 1,617,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478%;弃权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821%。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93,083,35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61%;反对 1,671,1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66%;
弃权 19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3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338,600 股,占出席本次
第 10 页
法律意见书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8850%;反对 1,671,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9176%;弃权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974%。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93,089,25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81%;反对 1,603,6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7%;
弃权 26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6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344,5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9800%;反对 1,603,6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8304%;弃权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896%。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其中: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289,660,5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057%。盛家方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289,237,0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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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621%。白俊峰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289,236,2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618%。蔡新辉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其中: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291,168,7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170%。陈实强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289,684,7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139%。朱光伟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92,870,45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40%;反对 1,644,5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75%;
弃权 43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6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125,7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4557%;反对 1,644,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4892%;弃权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552%。
第 12 页
法律意见书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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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宋佳音
经办律师:
田宇民
单位负责人:
田庭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