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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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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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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
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律师现场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
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cn/,下同)的《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公告》
;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
票)》
;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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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
印件的,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
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达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
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信息披露材
料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
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
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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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拟定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召开本次股东
会。
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
网络投票)》,通知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 15:00 在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 525 号 3
号楼 108 室,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张欣戎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
案与《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
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
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
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48,504,1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7869%。
根据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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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名,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8,504,1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7869%。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
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
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
《上市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已列明的议案相符,没有出现
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中列明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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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
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
《上市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48,504,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情况:同意 48,504,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情况:同意 48,504,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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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
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
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