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合纵: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9 22: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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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
     关于
 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
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
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
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
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公司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
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
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文件,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
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第七届监
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公司已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
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的公告》。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 14:30 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 9
号嘉华大厦 D 座 1211 召开;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
   公司已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并确
定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12 月 24 日。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56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为 135,802,3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64,663,087 股(总股本扣除回购股份
数量后,下同)的 12.755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55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持有有效的身份证明,该等股东均为 2025 年 12 月 24 日
下午 15:00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的资格,其身份已由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会议由公司总经理韦强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均出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法律意见书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平台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投票结束后统计。
  根据现场投票结果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
会审议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9,336,2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5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87%。本议案获得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8,354,3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4301%;反对 5,109,8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748%;弃权 1,35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951%。
  (二)《关于修订、制定部分公司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9,214,0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4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143%。本议案获得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8,232,1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法律意见书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0792%;反对 5,346,7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551%;弃权 1,24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57%。
  表决结果:同意 129,209,7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4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167%。本议案获得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8,227,8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0668%;反对 5,347,7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580%;弃权 1,24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752%。
  表决结果:同意 129,162,1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44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70%。本议案获得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8,180,2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9301%;反对 5,191,2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085%;弃权 1,44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613%。
  表决结果:同意 129,333,9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0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8,352,0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法律意见书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4235%;反对 5,667,1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753%;弃权 80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12%。
  表决结果:同意 129,961,1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2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76%。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8,979,2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2248%;反对 5,314,8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635%;弃权 52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18%。
  表决结果:同意 129,948,4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2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88%。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8,966,5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1883%;反对 5,325,9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954%;弃权 52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64%。
  表决结果:同意 128,942,9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48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11%。本议案获得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7,961,0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法律意见书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3006%;反对 5,377,6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438%;弃权 1,48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555%。
  (三)《关于终止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1,411,9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10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46%。本议案获得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0,430,0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3913%;反对 3,284,2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19%;弃权 1,10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769%。
  (四)《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1,703,2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8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84%。本议案获得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0,721,3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278%;反对 2,811,2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35%;弃权 1,28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987%。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
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
                               法律意见书
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由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关于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
       (公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黄纯安                        黄纯安
                        经办律师:
                                  胡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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