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母
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利益,根据《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系指公司投资控股或实质控股的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
资源、资产、投资等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及股
权处置等股东权利,并依据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对子公司进行指导、监督同时
提供相关协助服务。
第五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
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
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子公司同
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控制度,
并接受公司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母公司董事长代表母公司对子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包括:
(一)董事候选人、董事长候选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权;
(二) 参与子公司股东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及其他法定股东权利。
第二章 子公司的治理及日常运营
第八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法
人治理结构和运作制度。
第九条 各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计划和组织、经营活动的管理、对外
投资项目的确定等经济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除在满足市场经济条件的
前提下,还应满足《上市规则》的规定和公司生产经营决策总目标、长期规划和
发展的要求;各子公司的经营目标及发展规划必须与母公司的总目标及长期发展
规划保持相互协调和总体平衡,以确保母公司总目标的实现及稳定、高效地发展。
第十条 子公司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股东会和一次董事会。股东会和董事
会应当有完整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由到会股东或董事签字。
第十一条 子公司改制改组、收购兼并、投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对
外担保、委托理财、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需按《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
司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并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未完成必经审批程序的重大事项,总经理、公司派出的出席子公司股东会的
代表、派出董事或其他高管必须在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上说明,并要求延期审
核,或在相关决议中注明:该事项须经母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母公司与各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经济业务,应按市场客观
经济规律的要求,以及母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涉及的关联交
易的内容每年签订经济合同。对交易中涉及的结算价格要在平等互利、等价交换
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双方不能因为存在母子公司的关系而要求某一方作出减让或
提高结算价格。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母公司提供有关公司经营计划、
经营目标、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母公司进行科学决策和
监督协调。
第三章 人事行政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行政人事部为子公司人事部门及行政部门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管理、指导及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
第十五条 公司派往子公司的董事、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代表实行委派
制,其任职按各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派往子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必须符合《公司法》
和各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同时应具备一定的企
业管理经验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
第十七条 子公司董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程序:
(一) 经公司经营管理层研究决定推荐提名人选;
(二)报董事长最终审批;
(三)公司行政人事部以公司名义办理正式推荐公文;
(四)提交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按子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确定;
(五)报公司行政人事部备案。
第十八条 公司派往各子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代表具有以下
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承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有关工作;
(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
告各类重大事项;
(七)列入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应事先与公司
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审核后,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或者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八)承担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派驻人员接受公司行政人事部的年度考核,公司向子公司委
派人员按其在子公司担任职务,承担子公司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十条 子公司应依照公司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档案和印章管理。
(一)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印章管理严格执行公司《印章管理制度》。
(二)子公司的《公司章程》、会议决议、营业执照、核心技术资料、重大
合同、政府部门有关批文等重要文本,必须妥善存档保管,并根据归口管理部门
的要求,重要资料在公司备份。
(三)公司各业务部门对外申报资料时,对已在公司档案室备份的子公司营
业执照等资料,由公司档案室直接提供,需加盖子公司业务部门印章的由子公司
提供。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子公司的合同管理有以下要求:
(一)要求子公司采用公司统一合同文本,或经公司法务审核、分管负责人
批准后的合同文本。
(二)合同中涉及技术、资金、资产评估、法律等方面的事务,签约前需征
求相关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意见,杜绝风险。
(三)凡子公司重大合同在签订前需报备公司审批后执行,重大合同指:抵
押、质押、担保、融资、借贷、投资、合作经营、股份或股权转让、受让、建设
工程合同等,或标的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合同。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为子公司财务部门的归口管理部门,子公司财
务负责人由母公司财务管理部提名、按程序聘任,受母公司财务管理部管理和考
核,考核结果与薪酬挂钩。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政
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会计核算和
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和完整;合理筹措和使用
资金,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有效利用公司的各项资
产,加强成本控制管理,保证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和持续经营。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应根据本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开展日常会计核算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
估计、变更等应遵循母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子公司应该遵守公司统
一的财务管理政策,与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政策。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关于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
补充规定适用于子公司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母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
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母公司委托
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
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的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公司董事会应采取相应的措
施。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依法
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五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母公司对子公司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子公司的财务审计、内控审计、
合同审计、离任审计、工程项目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等。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主动配合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提供审计所需的所有资料,不得敷衍、拖延和阻挠。
第三十三条 经母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
司后,该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
人及完成时限,并向公司提交整改报告,确保审计意见落地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子公司内部审计适用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本制度相关
要求。
第六章 内部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提供及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根据董事
长的决定,可以确定子公司总经理为具体负责人。子公司总经理应根据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明确负责信息提供事务的部门及人
员,并把部门名称、经办人员及通讯方式向母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并严格遵
守《证券法》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子公司向母公司提供重大内部信息的接口部门是母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方式递交;对于相关财务信息应同时报
送母公司财务部门。
第三十七条 子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提供的基本义务: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
第三十八条 子公司应当在季度、半年度、年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向母公司提交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表及经营情况总结。
第三十九条 子公司在建工程和实施中的对外投资项目,应当按季度、半年
度、年度定期向母公司报告实施进度。项目投运后,应当按季度、半年度、年度
统计达产达效情况,在会计期间结束后的十天内书面向母公司提交情况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适用于子公司。子公司发生《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中规定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应当及时收集资料,履行报告制度,同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确保母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本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
章程等有关制度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等制
度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