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晶光电: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9 21: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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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水晶光电              证券代码:002273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晶光电”、
“公司”或“本公司”)第九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本
持股计划”或“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
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
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及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持股计划草案及摘
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参与
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就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
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三)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
议、本持股计划草案全文及摘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等相关文件;
  (四)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持股计划及其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
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审议本持股计划
的股东会的 2 个交易日前公告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五)召开股东会审议本持股计划。股东会将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本持股计划涉及
相关股东的,相关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后,本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六)召开本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本持股
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并及时披露会议的召开情况及相关决议;
  (七)公司应在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的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
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等情况;
  (八)其他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四条 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
  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
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
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持股计划。
  (二)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范围
  参加本持股计划的人员范围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的部分董事(不含独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与核心骨干,无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参加。
   除本持股计划草案“十、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另有
规定外,所有参与对象必须在本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
用合同。
   第五条 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规模和购买价格及合理性说明
   (一)资金来源
   本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公司不得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本持股计划不存在第
三方为员工参与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兜底、补贴等安排的情形。
   本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 18,283.1008 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
位,每份份额为 1.00 元。具体份额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确定。
   (二)股票来源
   本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已回购的水晶光电 A 股普通
股股票。本持股计划草案获得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
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回购股份的情况如下:
   公司自 2022 年 11 月 2 日至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布之日共回购 1,507.5550 万股,
其中 34.2995 万股已于 2025 年 8 月 5 日对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完成授予登记,剩余 1,473.2555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6%。本持股计
划拟受让公司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上限为 1,473.2555 万股。
   (三)持股计划规模
   本持股计划持股规模不超过 1,473.2555 万股,约占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日公
司股本总额 139,063.2221 万股的 1.06%。
   本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
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1%。本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
份。最终标的股票的认购情况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持股计划最终持有的标的
股票数量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四)股票购买价格及合理性说明
   本持股计划购买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为 12.41 元/股,本次购买价格不低于下
列价格较高者:
   (1)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4.82 元/股的
   (2)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4.58 元/股的
   在本持股计划公告日至本持股计划完成回购股份过户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送股、派息、股票拆细、缩股等除权、除息事宜,标的股票的价
格做相应的调整。
   本持股计划的受让价格及定价方法,是以促进公司长远发展、维护全体股东
权益为根本目的,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通过借鉴历史经验、对标市场案例,以
合理成本实现对管理层、高价值岗位人员及高潜员工的有效激励。此外,本持股
计划秉持激励与约束对等原则,同时设置了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的绩效
考核结果相关的解锁条件,进一步保障了定价的合理性与公允性,在提升相关人
员参与积极性的同时,又能通过长期绑定与绩效约束,引导激励对象持续为公司
的长远发展共同奋斗,最终推动公司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 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及归属安排
   (一)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持股计划
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持股计划项下货币资产(如有)已全部清算、分配完毕后,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
止。
过户至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含)份
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的,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
延长。
  (二)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和归属安排
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
权益分两期解锁,每期所持股票权益将依据对应考核年度公司业绩考核达成情况
和持有人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配至持有人。具体如下:
  第一个归属期:为自公司公告 2026 年年度报告的次月之后,归属股份数量
为本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 50%;
  第二个归属期:为自公司公告 2027 年年度报告的次月之后,归属股份数量
为本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 50%。
  本持股计划所取得的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
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归属安排。
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各方均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
券欺诈行为。
  上述敏感期是指: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
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三)持股计划归属的业绩考核条件
  本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包括公司层面及个人层面的业绩考核,具体考核指标
如下:
  本员工持股计划以 2026 年-2027 年两个会计年度为业绩考核年度,通过对公
司业绩指标和个人绩效指标进行考核,确定各持有人最终所归属的本计划份额及
比例。
归属期   考核年度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下列考核指标达成其一即可:
第一个
归属期
               低于 82%。
               下列考核指标达成其一即可:
第二个
归属期
               低于 103%。
  注:1、上述“营业收入”为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
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若本持股计划某一个归属期对应考核年度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则该
归属期对应的标的股票权益不得解锁,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收回,择机出售后
以出资金额返还持有人,剩余资金(如有)归公司所有;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本持股计划将根据公司绩效管理相关制度对个人进行绩效考核,由人力资源
中心组织实施,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最终考核结果将
作为各持有人相应归属期对应批次持股计划份额所涉标的股票解锁依据。
  个人年度绩效主要从个人工作业绩考核维度进行评估,个人工作业绩考核根
据年度个人绩效考核指标达成情况确定,并遵守正态分布原则共分为 A、B、C、
D、E 五个等级。
  任一考核期内,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 C 及以上才能享有对应归属期的标
的股票的权益。持有人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D 和 E,其在该权益归属期对应的权
益不得进行分配,或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返还出资后剩余资金(如有)归属
于公司;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第三章 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七条 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及管理模式
  本持股计划设立后将自行管理,本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
人会议。持有人会议由本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
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方,负责开立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账户、对本持
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在锁定期结束后减持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
司股票、代表本持股计划向持有人分配收益和现金资产等)、代表本持股计划持
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收
益权和《公司法》赋予股东的其他权利)等,并维护本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管理委员会管理本持股计划的管理期限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之日
起至本持股计划终止之日止。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持股计划草案,并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
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公司采取了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实维护本持
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一)公司员工在认购本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持有
人会议是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
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
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
担。
  (二)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委员会商议参与融资的具体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三)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
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
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四)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
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
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持有人随时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
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 1、2 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
的说明。
  持有人会议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类似的通讯工具召开,只要参加
会议的所有持有人能够听到并彼此交流,所有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的持有人应
视为亲自出席会议。
  (五)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
方式为书面表决。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
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
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1/2 以上(含)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本持股计划规定
需 2/3 以上(含)份额同意的除外),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签字确认后形
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六)单独或合计持有持股计划 3%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
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七)单独或合计持有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
人会议。
  (八)持有人会议应有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5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出席
方可举行。
  第九条 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一)本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或负责本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对持
股计划负责。
  (二)管理委员会由 5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委
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
对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行使股东权利;
服务;
相关规定对持有人权益进行处置;
及分配等相关事宜;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 1
日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
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经管理委员会各委员同意,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管理委员会紧急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七)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3 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八)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
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
决,实行一人一票。
  (九)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
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其他允许的方式进行并作出
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十)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
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
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
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
  (十一)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十二)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会委员(代理人)姓名;
票数)。
  第十条 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持股计划草案“十、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
置”相关规定对持有人权益进行处置;
  (2)监督本持股计划的运作,维护持有人利益;
  (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1)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关于本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2)根据相关法规为本持股计划开立及注销证券交易账户等;
  (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其持有的本持股计划份额享有本持股计划资产的权益;
  (2)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本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2)依照其所认购的本持股计划份额和方式缴纳认购资金;
  (3)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持股计划份额承担本持股计划的投资风险;
  (4)遵守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
管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本计划份额不得转让、退出(除本持股计划草案
“十、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另有规定外)、用于担保、
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6)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内,不得要求分配本计划资产;
  (7)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第十一条 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本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二)现金存款和银行利息;
  (三)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本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资产,公司不得将本持股计划资产委托归入
其固有财产。因本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
本持股计划资产。
  第十二条 持股计划的权益分配
  (一)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
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所持本持股计划份额不得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
他类似处置。
  (二)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三)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本持股
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
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持有人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
现金分红亦应遵守上述锁定及解锁安排。
  (四)本持股计划项下标的股票锁定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确定标的股票的
处置方式。
  锁定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陆续变现持股计划资产,并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
比例,分配给持有人;或者由管理委员会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出申请,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账
户,由个人自行处置。如受法律法规限制无法过户至个人账户的,由管理委员会
统一变现该部分资产,并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分配给持有人。
  如存在剩余未分配标的股票及其对应的分红(如有),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
会在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前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五)当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拟提前终止时,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
会议的授权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
算,并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六)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
由持有人会议确定。
   第五章 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公司董事会将在情
形发生之日后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持股计划。
  第十四条 持股计划的变更
  存续期内,本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含)
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二)本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全部出售或转出
且持股计划项下货币资产(如有)已全部清算、分配完毕后,本持股计划可提前
终止;
  (三)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
或过户至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含)
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四)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信息敏感期等情况,导致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
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的,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延长。
  第十六条 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本持股计划持有人按实际出资份额享有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的资
产收益权。持有人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获得的对应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包括分红权、
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收益权)。
  (二)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三)锁定期届满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出售
本持股计划所持股票,管理委员会在存续期届满前可以选择合适的时点将本持股
计划所持股票出售所得现金资产及本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中的其他现金资产按照
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四)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持有
的份额进行财产分配。
  (五)在当期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
退出、用于抵押或质押、担保或偿还债务。
  (六)持有人出现退休、死亡、离职或其他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等情形时
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如下:
  (1)若持有人因丧失劳动能力或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
(含退休后返聘或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务),其持有的本持股计划权益继
续有效,权利义务不变。
  (2)持有人身故的,其持有的本持股计划权益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对应的
财产权益。相关继承人仅享有财产性权利,不享有持股计划/平台内的表决权等
其他权利,且应配合管理委员会办理相关继承手续。
  (1)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对持有人已解锁的权益不作处理;未解锁部分的权益,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
有人参与本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本持股计划权益收回,择机出售对应
标的股票后,返还持有人原始出资额(不计利息),剩余权益(如有)归公司所
有;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
  (2)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因公司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
期满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公司裁员、协商一致解除等非因员工过错的情形)解除
劳动合同,对持有人已解锁的权益不作处理;未解锁部分的权益,管理委员会有
权取消其资格并收回。择机出售对应标的股票后,返还持有人原始出资额,并可
酌情给予同期银行存款基准利息【注】作为补偿,剩余权益(如有)归公司所有;
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
  【注】:利息按出资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设定,计息期自出资日
(含当日)起至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相应份额进行处置之日(不含当日)计算。
  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
该持有人参与本持股计划的资格,将其持有的本持股计划全部权益(含已解锁及
未解锁部分)收回,并有权追回其已解锁部分所获收益。择机出售对应标的股票
后,返还持有人原始出资额(不计利息),剩余资金(含追回收益)归公司所有;
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
  (2)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依据公司《员工行为处分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
认定为重大违纪或予以辞退处分的;
  (3)其他经本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重大过失行为,情节严重,影响
恶劣的。
  (七)存续期内,若发生以上条款未详细约定之需变更持有人持有的本持股
计划份额及份额权益的情况,届时由公司董事会另行决议。
  第十七条 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一)若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持股计划份额持
有人,且持股计划资产依照本持股计划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本持股计划即可
终止。
  (二)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
或过户至本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含)
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三)本持股计划拟提前终止或存续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
的授权对本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终止或存续期届满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
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四)本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仍包含标的股票的,由
管理委员会确定处置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委员会和持有人另行
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如果本管理办法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存在冲突,
则以最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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