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十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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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十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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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第七十二次(临时)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
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会的通知已于 2025 年 12 月 13 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9 日 15:30;召开地点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大道岳阳兴长大厦三楼会议室。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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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的会
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9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本次股东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付锋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
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人员为: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股东)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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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41,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2%。
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
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3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5,573,7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9844%。通
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6 名,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 125,714,9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0226%。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
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
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24,839,262股,反对864,653股,弃权11,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35%,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40,525,414股,反对874,653股,弃权10,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634%,表决结果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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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124,830,162股,反对869,653股,弃权15,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62%,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124,823,962股,反对880,753股,弃权10,2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13%,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124,828,462股,反对876,253股,弃权10,2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49%,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124,833,462股,反对871,253股,弃权10,2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88%,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2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
理有限公司已对议案2.01回避表决;议案3、议案4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会没有对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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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
限公司第七十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 2025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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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文道军
签署:
承办律师:刘雪莹
签署:
承办律师:韩振亚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