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果超媒: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芒果超媒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9 2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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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芒果超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芒果超媒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的委托,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芒果超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
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
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在本所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副本材料、复印件,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
供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件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各原件的效力均在其有效期内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
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
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芒果超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
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
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 15 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
                                《股东会通
知》有关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式。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
投票服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9 日 9:15-15:00。
文化城芒果 TV 形象体验区 103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会议由董事长
蔡怀军主持。
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
致。
   综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180,534,993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63.1059%。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传来的表明贵公司截至
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出席或列
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 237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41,256,417 股,占贵公司股份
总数的 7.5509%。
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
的主体除外)及股东代表共计 237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7,654,460 股,
占贵公司股份总数 2.5474%。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 1 名,代表贵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 45,90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25%;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
东 236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7,608,56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2.5449%。
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东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并对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
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二)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在《会议
通知》中所公告的议案,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
《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根据贵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以
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传来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会审
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09,726,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0873%;
反对11,999,8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9078%;弃权64,75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4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5,589,9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74.6833%;反对11,999,8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25.1809%;弃权64,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的0.1359%。
  表决结果:同意1,302,227,1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8.5199%;
反对19,495,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4749%;弃权68,95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5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8,090,2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58.9457%;反对19,495,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40.9096%;弃权68,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的0.1447%。
  表决结果:同意1,302,207,2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8.5184%;
反对19,515,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4764%;弃权68,95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5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8,070,3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58.9038%;反对19,515,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40.9515%;弃权68,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的0.1447%。
  表决结果:同意1,302,243,5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8.5211%;
反对19,493,9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4748%;弃权53,85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4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8,106,6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58.9800%;反对19,493,9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40.9070%;弃权53,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的0.1130%。
  表决结果:同意1,302,267,7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8.5229%;
反对19,468,8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4729%;弃权54,75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4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8,130,8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59.0308%;反对19,468,8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40.8543%;弃权54,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的0.1149%。
  表决结果:同意1,302,268,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8.5230%;
反对19,468,8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4729%;弃权53,85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4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8,131,7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59.0327%;反对19,468,8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40.8543%;弃权53,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的0.1130%。
  表决结果:同意1,302,245,5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8.5213%;
反对19,476,8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4735%;弃权68,95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5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8,108,6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58.9843%;反对19,476,8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40.8710%;弃权68,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的0.1447%。
  表决结果:同意1,321,330,3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651%;
反对409,2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310%;弃权51,75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3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7,193,4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9.0326%;反对409,2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8589%;弃权51,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的0.1086%。
金用于新增募投项目芒果TV音视频行业大模型矩阵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21,384,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692%;
反对366,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277%;弃权40,65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3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7,247,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9.1464%;反对366,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7683%;弃权40,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的0.0853%。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芒果超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华晓军
                             执业律师:李若晨
                             执业律师:赵媛媛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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