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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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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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2061
致: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或“天册”)接受浙
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东方”、“公司”或“上市公司”)
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份回购规则(2025 修订)》(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2025 年 3 月修订)》
(以下简称“《回
购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
(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东方金融控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5 年
度中期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
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
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
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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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处。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等进行了合理
核查、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
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实,本
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专业意见作出
判断。
四、本所律师仅就本次差异化分红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
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
告等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性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
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五、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对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
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和用途。
七、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本次差异化分红而提交的材料中部分或全部自
行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
上的歧义或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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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关于公司 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根据该项预案,公司 2025 年 1-9 月
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799,868,750.95 元,加期初未分配利润
月 30 日公司合并报表实际可供分配利润 8,988,722,404.30 元;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6,708,108,465.18 元。公司 2025 年
中期利润分配,拟以总股本 3,415,381,492 股,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专
用账户中股份 68,325,601 股,即以 3,347,055,891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 0.03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17,146,956.19 元(含税),剩余未分
配利润结转 2025 年度。
根据公司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
份数量不低于 6,830 万股(含)、不高于 13,661 万股(含),回购股份价格不超
过人民币 5 元/股(含),回购股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
之日起 3 个月内。另,根据公司披露的《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4-029),截至 2024 年 5 月 8 日,公司已完成相关股份
回购,并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
份 68,325,601 股,回购成交的最高价 3.94 元/股,最低价 3.58 元/股。
根据公司提供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
股份数量为 68,325,601 股。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回购指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公司回购的股
份不参与 2025 年度中期利润分配。因此,公司 2025 年度中期权益分配实施差
异化分红。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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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5 年中期利
润分配预案》,公司拟以总股本 3,415,381,492 股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专
用账户上已回购股份 68,325,601 股,即以 3,347,055,891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035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 2025 年度。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除权(息)
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公司 2025
年度中期利润分配,不送红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增加比例
为“0”。
按照 2025 年 12 月 8 日(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日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收
盘价 6.36 元/股为参考价:
公司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6.36-0.035)÷(1+0)=6.3250
元/股。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3,347,055,891×0.035)÷3,415,381,492≈0.0343 元/股。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流通股
份变动比例)÷总股本=(3,347,055,891×0)÷3,415,381,492=0%。
公司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
红利)÷(1+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6.36-0.0343)÷(1+0)=6.3257
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公司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公司虚
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公司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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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50-6.3257|÷6.3250≈0.01%。
综上,本次差异化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含),
公司累计回购的股份是否参与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影响较小。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回购规则》、《回购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
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