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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
调整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
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关于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部分
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在北京市司法局注册设立并
依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受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
“金山办公”)的委托,担任金山办公 2022 年、2023 年、2024 年和 2025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合称“2022-2025 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
律监管指南》)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省,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特指中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 2022-2025 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以
下简称“本次调整”)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相关事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就本次调整及本次作废涉及的相关事实情况
进行了核查,并就有关事项向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为了确保法律意见书相关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本所律师已经对
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并依赖于金山办公的如下保证:
金山办公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且
该等文件和口头证言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
更;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
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
的授权。
对于本所无法独立查验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金山办公及其
他相关方出具的有关证明、说明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
在的且与本次调整及本次作废有关的重要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问
题以及会计、审计、投资决策、业绩考核目标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
书系以中国法律为依据出具,且仅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已公布且现行有效
的中国法律。本法律意见书不对境外法律或适用境外法律的事项发表意见。本所
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
等)之内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
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境内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金山办公为本次调整及本次作废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调整及本次作废必备的法
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公开披露。本所同意金山办公部分或全部在本次调整及
本次作废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金山办公作上述引用时应当
全面、准确,不得导致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理解产生错误或偏差。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决议、监事会核查意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
见、独立董事意见等文件及披露的公告,公司就本次调整及本次作废已经履行的
程序如下:
(一)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激励计划”)
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 2022 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
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 2022 激
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站(www.sse.com.cn,下同)披露了《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
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根据该说明,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8 日至 2022 年 4 月 8 日在公司内部对 2022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在公示期
限内,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
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在上交所网站披露了《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
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价格
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
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处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
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
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归
属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
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尚未归属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
类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
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
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处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 2022
会第十三次会议,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
期归属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类激励对象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
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第二类激励对象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价格并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
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激励对象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
意见。
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监事会对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
归属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 2022
年、2023 年及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第三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核实并
发表了核查意见。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价
格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激励对
象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激励对象
第三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价格并作废处理部分已获授尚未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
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
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3 激励计划”)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就 2023 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 2023 激励计划的
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通过金山软件有限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的通函所载北京金山办
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将采纳的股票激励计划(「二零二三年金山办公股票激励计
划」),以及授权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处理与二零二三年金山
办公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事宜。
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
见及公示情况说明》,根据该说明,自 2023 年 5 月 4 日至 2023 年 5 月 15 日,
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
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 2023 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在上交所网站
披露了《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
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作废处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已获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
期归属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价格并
作废处理部分已获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监事会对预留授予
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关于作废处理 2022 年、2023 年及 2024
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
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价格并作废处理部分已获授尚未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
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
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4激励计划”)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
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 2024 激
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通过金山软件有限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四年四月三十日的通函所载北京金山办公
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将采纳的股票激励计划(「金山办公二零二四年股票激励计
划」),以及授权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处理与二零二四年金山
办公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事宜。
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
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根据该说明,自 2024 年 4 月 26 日至 2024 年 5 月 5 日,
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
到任何员工对 2024 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价格并
作废处理部分已获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关于作废处理 2022 年、2023 年及 2024
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
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价格并作废处理部分已获授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
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
期归属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四)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5 激励计划”
)
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
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
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通过金山软件有限公司日期为 2025 年 4 月 30 日的通函所载金山办公将采纳的股
票激励计划(「金山办公二零二五年股票激励计划」,即本次激励计划),以及
授权金山办公董事会处理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事宜。
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
及公示情况说明》,根据该说明,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至 2025 年 5 月 7 日
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
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
见。
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说明,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7 日披露了《北京金
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5-038)
(公告编号: ,
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63,179,293 股为基数,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
专用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 203,093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股份数为 462,976,200
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8985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15,993,375.22
元(含税)。
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应对 2023 激励计划、
情况下的授予价格调整公式为:P=P0-V;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
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上述规定: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授予价格=148.39-0.89852=147.49(四舍五入
保留两位小数);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对 2023 激励计划授
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经过本次调整后,授予价格由 148.39 元/股调整为 147.49
元/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授予价格=145.86-0.89852=144.96(四舍五入
保留两位小数);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对 2024 激励计划授
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经过本次调整后,授予价格由 145.86 元/股调整为 144.96
元/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授予价格=151.46-0.89852=150.56(四舍五入
保留两位小数);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对 2025 激励计划授
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经过本次调整后,授予价格由 151.46 元/股调整为 150.56
元/股。
综上所述,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
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价格并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该议案: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 25 名激励对象中:2 名激励对象离职,已
不符合激励资格,其获授的 2,414 股限制性股票全部作废失效(“2022 作废”)。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2022 作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同
意公司作废合计 2,414 股已获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 21 名激励对象中:1 名激励对象离职,已
不符合激励资格,其获授且未归属的 1,340 股限制性股票全部作废失效;1 名激
励对象第二个归属期考核评价结果为“未达标”,第二个归属期个人层面归属比
例为 0,其获授的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对应的 660 股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2023 作废”)。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2023 作废不存在损害公司
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作废合计 2,000 股已获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 26 名激励对象中:2 名激励对象离职,已
其获授的共计 5,000 股限制性股票全部作废失效
不符合激励资格, (“2024 作废”)。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2024 作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同
意公司作废合计 5,000 股已获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综上所述,本次作废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调整及本次作废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公告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等
与本次调整及本次作废事项相关的文件。随着本次作废的进行,公司尚需根据《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及《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及《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随着本次作废的进行,公司
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及本次作废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自律
监管指南》的规定;随着本次作废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