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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招商局能源运输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
(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
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现
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召开有
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证券时报》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587-0765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755) 2587-0780 传真: (86-20) 2805-9099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 6851-2544 天津分所 电话: (86-22) 5990-1301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6-898) 6851-3514 传真: (86-22) 5990-1302 传真: (86-532) 6869-5010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纽约分所 电话: (1-212) 703-8702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52) 2167-0050 传真: (1-212) 703-8720 传真: (1-888) 808-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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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决议公告》,于 2025 年 12 月 6 日刊登了《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决定由
贵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会,并拟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现场会议。
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会议
的方式等内容,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股东会规则》第十六条、第二
十条、第二十三条和《公司章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召开。
供网络投票服务,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
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街道五湾社区邮轮大道 5 号太子湾海纳仓(招商积余大厦)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冯波鸣先生主持。
议的议案和《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符合《股东会规则》第二十五条和《公
司章程》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进行表决,代理人出示了本人身份证、法定代
表人授权委托书和证券账户卡,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股东会规则》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公司章程》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有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贵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士。
东会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股东会规则》
第九条和《公司章程》第五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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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本次股东会召
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第
一百一十五条、
《股东会规则》第四十四条和《公司章程》第九十条的有关规定。
东会规则》第四十三条和《公司章程》第八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1)关于公司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1.01)预计 2026 年度公司与招商局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发
生船舶修理等日常关联交易;
(1.02)预计 2026 年度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发生
油品运输;燃料油、润滑油采购等日常关联交易;
(1.03)预计 2026 年度公司与招商局海通贸易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发生物
料备件供应及船用设备代理等日常关联交易;
(1.04)预计 2026 年度公司与广州海顺海事服务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发生
船员管理或代理等日常关联交易;
(1.05)预计 2026 年度公司与中国外运长航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发生船舶出租、
港口代理等日常关联交易;
(1.06)预计 2026 年度公司与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发生货物
运输及船舶出租等日常关联交易;
(1.07)预计 2026 年度公司与东升液化天然气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发生船舶管
理收入等日常关联交易;
(1.08)预计 2026 年度公司与其他关联方发生财务共享核算服务费、场地租
费、港口装卸费等日常关联交易。
(2)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在招商银行存、贷款业务暨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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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股东会通知》及《公司章程》,上述议案中第第 1 至 2 项项为普通决议
议案但涉及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对该项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由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符合《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和《公司章程》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符
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
会形成的《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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