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华有线: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9 17: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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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股份变动事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规章以及《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
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
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股份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
款的除外;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
前:
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其所持
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
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
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
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
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
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
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本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本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
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本公司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
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
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交易
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
发股份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
公司投融资部(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报告范本见附件),公司投融资部(董事
会办公室)在接到报告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在线填报等
信息披露工作。相关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
件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办法,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八条 如本办法与国家新颁布的有关政策、法律,与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新发布的有关规则规定等有冲突时,按有关政策、法律、规则规定等
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职    务                            证券账户
 任职时间                              离职时间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日期/期间    序号      日期                数量     价格
 上年末
上年末至本次     2
变动前的股份
  变动       3
          ……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备       注
本人签字:                          签收人签字:
报告日期:                          签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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