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24 证券简称:霍普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8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
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
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为下属子公司(含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
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担保,担保
额度有效期为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
之日止,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
履约保函、融资租赁等,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股权质押、抵押担
保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4月29日及2025年5月20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溧阳御光者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溧阳御光
者”)、张家港御光者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港御光者”)、霍普新
能源(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普新能源”)与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金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金额人民币总计950万
元,期限96个月。公司与苏州金租签订了《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租赁业务
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公司子公司江苏爱珀科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江苏爱珀科”)与苏州金租签订了《质押合同》,以其持有的
前述子公司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担保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溧阳御光者
公司名称:溧阳御光者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CP6R9D1E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溧阳市溧城街道天目湖大道86-1号写字楼4楼5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军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
营业期限:2023年7月5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除核电站建设经营、民用机场建设)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研发;储能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
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电池
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充电桩销售;智能输配电及
控制设备销售;半导体照明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软件
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江苏爱珀科持有其100%的股权
与公司关系:系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未经审计) (经审计)
总资产 387.98 390.97
总负债 302.27 343.01
净资产 85.71 47.96
项目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营业收入 48.09 60.85
营业利润 37.75 47.96
净利润 37.75 47.96
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二)张家港御光者
公司名称:张家港御光者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MADANB9X21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杨舍镇绿景雅苑G2幢M215
法定代表人:李俊军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
营业期限:2024年1月12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除核电站建设经营、民用机场建设)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储能技术服务;
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充电桩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光伏
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半导体照明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
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江苏爱珀科持有其100%的股权
与公司关系:系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未经审计) (经审计)
总资产 130.40 132.16
总负债 116.50 129.49
净资产 13.90 2.66
项目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营业收入 15.77 7.59
营业利润 11.24 2.66
净利润 11.24 2.66
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三)霍普新能源
公司名称:霍普新能源(重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CA1D8L17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重庆市两江新区寸滩街道海尔路319号(重庆保税商品展示交易中心
二楼2号会议室)-3-00477
法定代表人:李俊军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营业期限:2023年3月7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储能技术服务;太
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
充电桩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太阳能发
电技术服务;半导体照明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新能源
原动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电力设施器材销售;
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国内贸易代理;软件开发;软件销售;新材料技术研
发;供应链管理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
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
广告发布;会议及展览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江苏爱珀科持有其100%的股权
与公司关系:系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未经审计) (经审计)
总资产 771.26 841.41
总负债 597.60 765.27
净资产 173.66 76.14
项目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营业收入 128.60 143.29
营业利润 97.52 51.60
净利润 97.52 51.60
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溧阳御光者相关《保证合同》及《质押合同》
债务人:溧阳御光者技术有限公司
保证人: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出质人:江苏爱珀科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
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的租金(租赁本金加租息)、服务费、违约金、名义货价、
迟延履行裁判文书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其他应
付款项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已经支付或将要支付的诉讼
费、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
过户费及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拍卖、评估及处置等费用),以及非因债
权人原因导致主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无效(含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解除后,
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
及租金变化的,还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
被担保的主债权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保证责任。租金(租赁本金加租
息)、违约金、名义货价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因
利息、迟延履行裁判文书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已经支付或将要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
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过户费及主合
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拍卖、评估及处置等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增加而实际超出被担保的主债权的部分,保证人/出质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张家港御光者相关《保证合同》及《质押合同》
债务人:张家港御光者技术有限公司
保证人: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出质人:江苏爱珀科科技有限公司
押担保
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的租金(租赁本金加租息)、服务费、违约金、名义货价、
迟延履行裁判文书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其他应
付款项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已经支付或将要支付的诉讼
费、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
过户费及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拍卖、评估及处置等费用),以及非因债
权人原因导致主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无效(含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解除后,
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
及租金变化的,还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
被担保的主债权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租金(租赁本金加租息)、违约金、名义货价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
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因利息、迟延履行裁判文书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已经支付或将要
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公告费、律师费、
差旅费、过户费及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拍卖、评估及处置等费用)和所
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被担保的主债权的部分,保证人/出质人
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霍普新能源相关《保证合同》及《质押合同》
债务人:霍普新能源(重庆)有限公司
保证人: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出质人:江苏爱珀科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
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的租金(租赁本金加租息)、服务费、违约金、名义货价、
迟延履行裁判文书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其他应
付款项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已经支付或将要支付的诉讼
费、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
过户费及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拍卖、评估及处置等费用),以及非因债
权人原因导致主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无效(含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解除后,
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
及租金变化的,还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
被担保的主债权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租金(租赁本金加租息)、违约金、名义货价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
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因利息、迟延履行裁判文书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已经支付或将要
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公告费、律师费、
差旅费、过户费及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拍卖、评估及处置等费用)和所
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被担保的主债权的部分,保证人/出质人
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其他说明
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融资效
率,满足公司各业务板块日常经营资金需求。虽然本次被担保方其他间接股东
未按照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但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在经营管理、财
务、投资、融资等方面均能有效控制,上述控股子公司经营稳定,资信状况良
好,担保风险可控。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已审议批准的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0亿元,
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9,212.80万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
产的21.36%。除此之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涉及诉讼
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