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业科技”或“上市公司”)拟通
过支付现金的方式向黄强、共青城思凌厚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
思凌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文智、共青城思凌智汇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文盛等 22 名交易对方购买其持有的北京思凌科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思凌科”或“标的公司”)91.69%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本次交易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
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
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进行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思凌科 91.69%的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
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已
在《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进
行了详细披露,且已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二)本次交易拟购买的资产为企业股权,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
存续的情况。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
不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适当履行的情形
下,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
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四)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
重大不利变化;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
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具备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
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
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
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项目主办人:
刘耿豪 吴耀宇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