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业科技: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8 17: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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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业科技”或“上市公司”)拟通
过支付现金的方式向黄强、共青城思凌厚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
思凌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文智、共青城思凌智汇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文盛等 22 名交易对方购买其持有的北京思凌科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思凌科”或“标的公司”)91.69%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本次交易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
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
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进行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思凌科 91.69%的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
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已
在《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进
行了详细披露,且已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二)本次交易拟购买的资产为企业股权,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
存续的情况。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
不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适当履行的情形
下,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
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四)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
重大不利变化;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
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具备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
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
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
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项目主办人:
          刘耿豪         吴耀宇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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