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第十八
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
规定的说明
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支
付现金的方式向黄强、共青城思凌厚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思凌
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文智、共青城思凌智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文盛等 22 名交易对方购买其持有的北京思凌科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思凌科”或“标的公司”)91.69%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
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规定,
本次交易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
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拟购买资
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
标的公司聚焦物联网通信芯片设计业务,主营电网高速电力线载波、双模通
信芯片及模块等自研及产业化,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标的公司所处行业为“I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之“I6520 集成电路设计”;
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标的公司属于“1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之“1.3 新兴软件和新型信息技术服务”之“1.3.4 新型信息技术服务”,符合创
业板定位。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
行)》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
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
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之签章页)
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