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业科技: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8 17: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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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
     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支
付现金的方式向黄强、共青城思凌厚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思凌
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文智、共青城思凌智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文盛等 22 名交易对方购买其持有的北京思凌科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思凌科”或“标的公司”)91.69%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
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规定,
本次交易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思凌科 91.69%的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
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已
在重组报告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且已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
示。
  (二)本次交易拟购买的资产为企业股权,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
存续的情况。截至本说明出具日,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
在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适当履行的情形下,
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
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四)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
重大不利变化;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
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
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
规定的说明》之签章页)
                    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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