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
及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防范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资金的行为,建立相应的监督和防
控机制,落实相关职责,保证公司独立、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
担保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
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切实维护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独立性
和合法权益,严格规范和控制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行为,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
营性占用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资金的行为。
第二章 防范的原则与措施
第四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
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使用,但本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
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
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
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在人员、资产、财务、机
构、业务上实行分开;在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上,不得接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的直接干预,不得根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指令调动资
金。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控制对外担保行为,
履行对外担保审批程序。
第七条 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因正常的生产经营需
要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及《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对于因本制度第七条所涉及的关联交易所发生的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依据公平、互利原则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合同,明确约定资金支付条款和相应
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财务制度中严格规定资金审批权限、审批流程,有效控制和规范公司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本制度第四条
规定事项,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
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就此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定期(每半年)对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
资金往来以及占用情况进行自查,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
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定期(每半年)对本公司下属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以及占用情况进行检查,严格监控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
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外担保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专项说
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章 责任与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非经营性占用本公司资金负有责任,董事长负有第一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
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规范、财务会计制度和本制
度,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本公司资金的日常执
行和控制职责,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履行日常监督职责。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定期(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经理和财务总
监、财务负责人报告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
况;发现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本公司资金的情形应
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经理和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报告。
第十六条 当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本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其他关联方立即予以清偿。
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不予及时清偿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
券监管部门报告。同时,董事会应当立即采取法律措施,申请司法机关冻结资金占用
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凡资金占用人不能及时返还被占用资金的,董事会应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变现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等方式依法追回。
若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资金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资金占用人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当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本公司资金
的情形,公司原则上应当要求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选择
其他方式进行清偿,但应按照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当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本公司资金
的情形,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当因其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还
应相应追究其赔偿责任;当其行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规章,应追
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
联方非经营性占用本公司资金的,公司董事会根据情节轻重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
分,对情节严重的,董事会应依据法定程序对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罢免。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本制度生效后原制度即
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