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与证券事务相关负责部门(以下简称“董事会办公室”)为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
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指定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
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
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上市公司
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
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
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职务可以获取
内幕信息人员;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
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
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
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
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格式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
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
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公司应当在
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
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但完整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
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九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
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
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
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
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
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
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单位、所属企业、各控股子公
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各部门、各单位、所属企业、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管理,严格按照要求报告内幕信息并对有
关人员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
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
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
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各单位、所属企业、控股子公司及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各单位、所属企业、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之间的流转,各部门(各单位、所属企业、控股子公
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对内幕信息的流转需履行必要的审批程
序,由部门(各单位、所属企业、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各单位、所属企业、控股子公司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三)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各单位、所属企业、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各单位、所属企业、
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
他部门(各单位、所属企业、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四)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相关部门(各单位、所属企业、控股子公司及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
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
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保密及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
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
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
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定期
查询并形成书面记录,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向深圳证
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
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要求确需
向其他方提供有关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
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配套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包括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格》。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本制度生效后原制度即行废
止。
附件: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格(注 1)
内幕信息事项(注 2):
序号 内幕信息知 身份证号码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内 内幕信息所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情人姓名 息时间 息地点 息方式 容 处阶段
注3 注4 注5 注6
注:1.本表所列项目为必备项目,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十一条
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
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电子邮件等。
行详细说明。
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原登记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