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机场: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6 21: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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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
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
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
诺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
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
他用途。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
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
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
者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
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
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
为同一方。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
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四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
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资
金占用方归还,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董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及时披露: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八)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拟延期实施的。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审议
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
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百分之十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按照第五条第一款履行相
应程序。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百分之十的,公司
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百分之一的,
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七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
施,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
资。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
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
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
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
的措施;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
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
当在到期日前按照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
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八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
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
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正常进行。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九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
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
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
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析,
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
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全
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
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以及使用超募资金,超过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或者用途,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应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对项目进度、效果进行评价
并建立项目档案。
  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建设负责人应就项目进度情况、项目工程质量与项目资金运
用定期向公司经营层、董事长汇报,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实际进度达不到分阶段进展计划进度且无法按期完成整体进度计划;
  (二)项目所需的实际投资金额超出投资计划的 10%以上;
  (三)项目产生的实际效益或投资效果未达到预期。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及其它部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作的活动应建立健全有
关会计记录和台帐,并对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定期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
用效果。
  公司负责审计相关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
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
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报告期内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需要调整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
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
计划投入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
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投资周期及回报率等信息,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
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等规定履行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
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
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说明超募资金使用
情况及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每半
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
具鉴证报告。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指引
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
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
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
使用金额差异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
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
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公司应
当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工作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
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
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
露。
  第十六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
况存在异常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一
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
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
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或者
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等,
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本制度生效后原制度即行废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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