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性建设,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公正、公开的
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
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本制度所涉及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
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应当及时
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进行。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内幕信息包括: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无效;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包括: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
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
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
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
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
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程序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
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七条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
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
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前述“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
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
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等。
第八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
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九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
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
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
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办公室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
核,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向福建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备案的,按规定进行
备案。
第十条 公司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向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未公开信息的,
应填报内幕知情人相关信息,并及时报送董事会秘书汇总。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
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
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
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
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
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
保存十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
有保密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
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可以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
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相关规定的,公司
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若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有所不符,以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
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