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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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231080-17 号
致: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星期五)召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李广新律师、李嘉慧律师(以下简称
“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青岛双星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
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
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布的《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
下简称“《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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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
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
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
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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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了《股东会的通知》。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
开日期已达到 15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并充分、完整披露了
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星期五)下午 2:30 在青岛市黄岛区两
河路 666 号 6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
东会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日期为 2025 年 12 月 2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
会议主持人、董事等签名。
形。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
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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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620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2,679,5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985%。其中: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卡等相关文件,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2,660,2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962%。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人共计 62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2,679,5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8985%。
(二)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德恒律
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德恒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
了表决。经德恒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的通知》所
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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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由 1 名股东代表、1 名董事代表与 1 名德恒律师共同
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
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
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如下: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175,794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5.1791%;反对 3,281,100 股,占该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145%;弃权 222,7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306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9,175,794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5.1791%;反对 3,281,1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4.5145%;弃权 222,7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3064%。
本议案的关联方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及青岛
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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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8,025,094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3.5959%;反对 3,281,100 股,占该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145%;弃权 1,373,4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889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8,025,094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3.5959%;反对 3,281,1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4.5145%;弃权 1,373,4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8897%。
本议案的关联方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及青岛
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份的种类和每股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 68,050,394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3.6307%;反对 3,626,300 股,占该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894%;弃权 1,002,9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379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8,050,394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3.6307%;反对 3,626,3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4.9894%;弃权 1,002,9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3799%。
本议案的关联方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及青岛
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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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及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67,872,094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3.3854%;反对 3,435,100 股,占该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264%;弃权 1,372,4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888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7,872,094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3.3854%;反对 3,435,1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4.7264%;弃权 1,372,4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8883%。
本议案的关联方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及青岛
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份的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 67,388,094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2.7194%;反对 4,262,100 股,占该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642%;弃权 1,029,4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416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7,388,094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2.7194%;反对 4,262,1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5.8642%;弃权 1,029,4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4164%。
本议案的关联方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及青岛
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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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
表决结果:同意 67,398,494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2.7337%;反对 3,881,800 股,占该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410%;弃权 1,399,3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925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7,398,494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2.7337%;反对 3,881,8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5.3410%;弃权 1,399,3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9253%。
本议案的关联方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及青岛
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点》
表决结果:同意 68,162,894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3.7855%;反对 3,285,500 股,占该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205%;弃权 1,231,2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694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8,162,894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3.7855%;反对 3,285,5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4.5205%;弃权 1,231,2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6940%。
本议案的关联方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及青岛
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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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 68,310,194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3.9881%;反对 3,366,400 股,占该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318%;弃权 1,003,0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38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8,310,194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3.9881%;反对 3,366,4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4.6318%;弃权 1,003,0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3800%。
本议案的关联方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及青岛
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金的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 67,190,894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2.4481%;反对 3,366,400 股,占该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318%;弃权 2,122,3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920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7,190,894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2.4481%;反对 3,366,4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4.6318%;弃权 2,122,3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2.9201%。
本议案的关联方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及青岛
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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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 67,484,394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2.8519%;反对 3,299,200 股,占该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394%;弃权 1,896,0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608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7,484,394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2.8519%;反对 3,299,2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4.5394%;弃权 1,896,0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2.6087%。
本议案的关联方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及青岛
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未分配利润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 67,610,494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3.0254%;反对 3,299,200 股,占该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394%;弃权 1,769,9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435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7,610,494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3.0254%;反对 3,299,2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4.5394%;弃权 1,769,9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2.4352%。
本议案的关联方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及青岛
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及补偿》
表决结果:同意 67,260,094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2.5433%;反对 3,298,200 股,占该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380%;弃权 2,121,3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918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7,260,094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2.5433%;反对 3,298,2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4.5380%;弃权 2,121,3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2.9187%。
本议案的关联方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及青岛
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火灾事故影响及相关保险赔付的补偿承诺》
表决结果:同意 67,549,794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2.9419%;反对 3,323,800 股,占该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732%;弃权 1,806,0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484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7,549,794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2.9419%;反对 3,323,8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4.5732%;弃权 1,806,0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2.4849%。
本议案的关联方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及青岛
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会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 67,401,194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2.7374%;反对 3,298,200 股,占该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380%;弃权 1,980,2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724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7,401,194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2.7374%;反对 3,298,2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4.5380%;弃权 1,980,2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2.7246%。
本议案的关联方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及青岛
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股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 67,331,494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2.6415%;反对 3,367,900 股,占该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339%;弃权 1,980,2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724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7,331,494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2.6415%;反对 3,367,9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4.6339%;弃权 1,980,2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2.7246%。
本议案的关联方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及青岛
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表决结果:同意 66,916,694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2.0708%;反对 3,782,700 股,占该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046%;弃权 1,980,2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724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6,916,694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2.0708%;反对 3,782,7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5.2046%;弃权 1,980,2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2.7246%。
本议案的关联方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及青岛
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日及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 66,753,094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1.8457%;反对 3,946,300 股,占该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297%;弃权 1,980,2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724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6,753,094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1.8457%;反对 3,946,3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5.4297%;弃权 1,980,2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2.7246%。
本议案的关联方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及青岛
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总额》
表决结果:同意 67,229,594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2.5013%;反对 3,298,700 股,占该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387%;弃权 2,151,3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96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7,229,594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2.5013%;反对 3,298,7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4.5387%;弃权 2,151,3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2.9600%。
表决结果:同意 67,400,694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2.7368%;反对 3,298,700 股,占该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387%;弃权 1,980,2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724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7,400,694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2.7368%;反对 3,298,7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4.5387%;弃权 1,980,2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2.7246%。
本议案的关联方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及青岛
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67,165,194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2.4127%;反对 3,366,600 股,占该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321%;弃权 2,147,8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955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7,165,194 股,占该等股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2.4127%;反对 3,366,6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4.6321%;弃权 2,147,8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2.9552%。
本议案的关联方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及青岛
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67,229,894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2.5017%;反对 3,298,700 股,占该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387%;弃权 2,151,0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959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7,229,894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2.5017%;反对 3,298,7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4.5387%;弃权 2,151,0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2.9596%。
本议案的关联方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及青岛
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67,233,094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2.5061%;反对 3,298,700 股,占该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387%;弃权 2,147,8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955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7,233,094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2.5061%;反对 3,298,7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4.5387%;弃权 2,147,8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2.955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本议案的关联方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及青岛
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558,894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2.9544%;反对 3,298,700 股,占该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387%;弃权 1,822,0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506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7,558,894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2.9544%;反对 3,298,7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4.5387%;弃权 1,822,0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2.5069%。
本议案的关联方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及青岛
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558,394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2.9537%;反对 3,298,200 股,占该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380%;弃权 1,823,0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508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7,558,394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2.9537%;反对 3,298,2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4.5380%;弃权 1,823,0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2.508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本议案的关联方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及青岛
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503,894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2.8787%;反对 3,353,700 股,占该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144%;弃权 1,822,0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506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7,503,894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2.8787%;反对 3,353,7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4.6144%;弃权 1,822,0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2.5069%。
本议案的关联方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及青岛
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之三》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490,194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2.8599%;反对 3,353,700 股,占该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144%;弃权 1,835,7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525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7,490,194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2.8599%;反对 3,353,7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份数的 4.6144%;弃权 1,835,7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2.5257%。
本议案的关联方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及青岛
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及重组上市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577,594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2.9801%;反对 3,280,000 股,占该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130%;弃权 1,822,0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506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7,577,594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2.9801%;反对 3,280,0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5130%;弃权 1,822,0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的关联方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及青岛
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559,394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2.9551%;反对 3,298,200 股,占该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380%;弃权 1,822,0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506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7,559,394 股,占该等股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2.9551%;反对 3,298,2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4.5380%;弃权 1,822,0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2.5069%。
本议案的关联方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及青岛
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559,394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2.9551%;反对 3,298,200 股,占该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380%;弃权 1,822,0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506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7,559,394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2.9551%;反对 3,298,2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5380%;弃权 1,822,0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的关联方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及青岛
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559,394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2.9551%;反对 3,298,200 股,占该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380%;弃权 1,822,0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506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7,559,394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2.9551%;反对 3,298,2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5380%;弃权 1,822,0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的关联方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及青岛
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559,394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2.9551%;反对 3,298,200 股,占该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380%;弃权 1,822,0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506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7,559,394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2.9551%;反对 3,298,2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5380%;弃权 1,822,0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的关联方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及青岛
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441,894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2.7934%;反对 3,257,700 股,占该等股东有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23%;弃权 1,980,0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724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7,441,894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2.7934%;反对 3,257,7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4823%;弃权 1,980,0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的关联方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及青岛
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集配套资金相关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591,994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3.0000%;反对 3,256,700 股,占该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09%;弃权 1,830,9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519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7,591,994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3.0000%;反对 3,256,7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4809%;弃权 1,830,9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的关联方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及青岛
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相关的加期审计报告及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表决结果:同意 67,450,894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2.8058%;反对 3,256,700 股,占该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09%;弃权 1,972,0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713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7,450,894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2.8058%;反对 3,256,7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4809%;弃权 1,972,0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的关联方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及青岛
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相关的加期评估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446,894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2.8003%;反对 3,257,700 股,占该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23%;弃权 1,975,0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717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7,446,894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2.8003%;反对 3,257,7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4.4823%;弃权 1,975,0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2.7174%。
本议案的关联方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及青岛
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591,994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3.0000%;反对 3,256,700 股,占该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09%;弃权 1,830,9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519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7,591,994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3.0000%;反对 3,256,7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4.4809%;弃权 1,830,9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2.5191%。
本议案的关联方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及青岛
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
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602,094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3.0139%;反对 3,239,600 股,占该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574%;弃权 1,837,9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528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7,602,094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3.0139%;反对 3,239,6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4.4574%;弃权 1,837,9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2.5288%。
本议案的关联方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及青岛
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599,094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3.0097 %;反对 3,240,600 股,占该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587%;弃权 1,839,9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531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7,599,094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3.0097%;反对 3,240,6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4.4587%;弃权 1,839,9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2.5315%。
本议案的关联方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及青岛
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
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
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