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洋能源: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6 20: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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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 2025-67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为健全长效激励机制,满足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新业务发展战略及经营管理需要,激发经营团队的开拓性、能动性,发挥核
    心人物和高管团队的作用,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
    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林洋智维技
    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洋智维”)拟通过增资扩股以实施股权激励(以
    下简称“本次增资”)。本次增资认购对象为南京宸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以下简称“宸阳投资”)、南京展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展阳投资”)、南京育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育
    阳投资”)和陆永华先生。宸阳投资和展阳投资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林洋智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成立的持股平台,育阳投资为公司
    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成立的持股平台。
?   宸阳投资、展阳投资、育阳投资和陆永华先生拟分别增资 1,594.16 万元、
    增加林洋智维注册资本 1,289.31 万元,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增资价格
    为 4.2511 元/注册资本。
?   本次增资完成后,林洋智维注册资本由 5,000 万元增加至 6,289.31 万元,
    公司持股比例将由 100%变更为 79.5%,林洋智维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变为控股
    子公司,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公司放弃本次增资的优先认
    购权。
?   由于宸阳投资的部分合伙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育阳投资的合伙人为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陆永华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增资构成关联交
    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交易在董事会的审议权限范
    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股权激励暨关联交易概述
    (一)基本情况
    为健全长效激励机制,满足公司新业务发展战略及经营管理需要,激发经营
团队的开拓性、能动性,发挥核心人物和高管团队的作用,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
和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公司全资
子公司林洋智维拟通过增资扩股以实施股权激励。本次增资认购对象为宸阳投资、
展阳投资、育阳投资和陆永华先生。育阳投资为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成
立的持股平台,宸阳投资和展阳投资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林洋智维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成立的持股平台。
    宸阳投资、展阳投资、育阳投资和陆永华先生拟分别增资 1,594.16 万元、
林洋智维注册资本 1,289.31 万元,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增资价格为 4.2511
元/注册资本。
    本次增资完成后,林洋智维注册资本由 5,000 万元增加至 6,289.31 万元,
公司持股比例将由 100%变更为 79.5%,林洋智维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变为控股子公
司,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公司放弃本次增资的优先认购权。
    由于宸阳投资的部分合伙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育阳投资的合伙人为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陆永华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增资构成关联交易,
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外,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
    (二)审议程序
于控股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他非关
联董事就上述关联交易均表决通过。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在董事会的审议权限
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和林洋智维董事会在法
律法规范围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激励人员的具体名
单及份额、制定持股平台的管理规则、相关协议的签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
项。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MAK3ABEL12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2025 年 12 月 17 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金敏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牡丹江街 2 号 1 幢 1202 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性质
     陈金敏           500          26.67   普通合伙人
     杨乐天           125          6.67    有限合伙人
林洋智维核心员工           1250         66.67   有限合伙人
     合   计         1875          100
  主要财务指标:宸阳投资成立至今尚未实际运营,为员工持股平台。其尚未
实缴出资,暂无相关财务数据。
  关联关系:有限合伙人杨乐天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故本次增资构成关联交
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MAK435F7X2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2025 年 12 月 12 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崔东旭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牡丹江街 2 号 1 幢 1208 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性质
  崔东旭            725            58      普通合伙人
  陆永新            325            26      有限合伙人
  周 辉            200            16      有限合伙人
  合 计            1250           100
  主要财务指标:育阳投资成立至今尚未实际运营,为员工持股平台。其尚未
实缴出资,暂无相关财务数据。
  关联关系:执行事务合伙人崔东旭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有限合伙人陆永
新先生为公司董事,有限合伙人周辉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故育阳
投资系公司关联方,本次增资构成关联交易。
  (二)非关联方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MAK3QTDK3A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2025 年 12 月 12 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樊嵘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牡丹江街 2 号 1 幢 1206 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性质
   樊   嵘           500          66.67   普通合伙人
林洋智维核心员工           250          33.33   有限合伙人
   合   计           750           100
  主要财务指标:展阳投资成立至今尚未实际运营,为员工持股平台。其尚未
实缴出资,暂无相关财务数据。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苏林洋智维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MA1MU7W13M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金敏
  注册资本:5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6 年 9 月 9 日
  地址:启东经济开发区林洋路 666 号
  经营范围:光伏、光热、风力电站的开发、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
施;电力工程、机电工程施工,建筑施工劳务作业;仪器仪表、电子电气设备、
自动化设备、通信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光伏设备、充电设备及辅助材料的销售、
维修,充电桩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服务;售电;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农业技术
推广服务;油用牡丹、园艺作物、蔬菜、苗木种植、销售;中药材种植;保洁服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
职业中介活动;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
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人力资源
  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增资前                    增资后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 持股比              注册资本      持股比
                       (万元) 例(%)             (万元)     例(%)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5,000   100            5,000   79.50
南京宸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71.6981   7.50
南京展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88.6793   3.00
南京育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14.4654   5.00
陆永华                                          314.4654   5.00
      合    计            5,000         100   6,289.3082    100
     项目
                   (未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20,970.70                  19,361.16
    负债总额                        4,578.18                  6,744.52
     净资产                      16,392.52                  12,616.64
     项目
                   (未经审计)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12,509.98                  23,674.69
     净利润                        2,402.53                  3,538.57
    公司放弃本次增资的优先认缴出资权。
    林洋智维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
  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注:以上部分数据可能存在尾差,系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四、关联交易的评估和定价情况
    (一)定价情况及依据
   北方亚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 2025 年 6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对林洋
智维进行评估,并出具了《江苏林洋智维技术有限公司拟股权激励涉及的江苏林
洋智维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北方亚事评报字[2025]
第 01-1384 号)(以下简称“评估报告”)。
   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5 年 6 月 30 日,在持续经营
条件下,经资产基础法评估,林洋智维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20,833.14 万元,评
估增值 4,608.13 万元,增值率 28.40%。
   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5 年 6 月 30 日,在持续经营条件
下,经收益法评估,林洋智维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42,511.00 万元,评估增值
   经综合分析,本次评估最终采用收益法的评估结论,经各方协商一致,遵循
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商议决定以人民币 4.2511 元/注册资本进行增资。
   (二)定价合理性分析
   根据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北方亚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资产
评估报告,本次评估根据国家规定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同时进行
了评估。
   本次评估最终采用收益法的评估结论,原因是:收益法评估是基于企业整体
资产给投资者所带来的未来收益体现,反映的是资产经营能力(获利能力)的大
小。企业的主要价值除了固定资产、营运资金等有形资源之外,更要考虑企业所
拥有的运营核心团队、核心技术的积累、技术研发能力、品牌效应、客户资源、
业务网络、采购渠道、融资能力、内控管理经验等重要的无形资源。企业的综合
盈利能力强,能带来稳定的现金流增长。收益法从企业的未来获利能力角度出发,
反映了企业各项资产的综合获利能力,客观合理地反映江苏林洋智维技术有限公
司的价值。本着有利于实现本次评估的经济行为,最终以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
评估结论。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定价,是依据林洋智维所处发展阶段,参考专业机构出
具的评估报告,遵循市场惯例,并经过严谨内部决策确定的。该方案实质上是对
被激励人员过往付出与未来潜力的双重认可与补偿,是将林洋智维成长红利与创
业团队及核心员工分享的具体安排。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定价是在符合法律法规
的前提下,经过审慎研究、充分论证后确定的。该方案平衡了激励效果、财务成
本与股东利益,通过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经营管
理团队、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促进员工与企业共同成长和发展,驱动林洋智
维业绩增长,保障公司发展战略的实现,最终服务于公司的长期价值和全体股东
的根本利益。
   五、增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交易的协议主体
   甲方:南京育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南京宸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丙方:南京展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丁方:陆永华
   标的公司:江苏林洋智维技术有限公司
   本协议各签署方单称“一方”,合称“各方”。
   (二)增资情况
   甲方以 1,062.7750 万元对标的公司进行增资,其中,314.4654 万元增加标
的公司注册资本,剩余 748.3096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乙方以 1,594.1625 万元对
标的公司进行增资,其中,471.6981 万元计入标的公司注册资本,剩余 1122.4644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丙方以 637.6650 万元对标的公司进行增资,其中,188.6793
万 元 计 入 标 的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剩 余 448.9857 万 元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 丁 方 以
资本,剩余 748.3096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缴付期限: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
均应在 2026 年 1 月 31 日之前或公司另行通知的其他时间之前向公司指定银行账
户足额支付出资款。
   (三)新股东的权利及义务
   自标的公司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即拥有公司股东
应有的所有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决策权、选择监督管理者权、资产
受益权、公司信息知情权等法律法规赋予股东的一切权利。
  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同意,遵守关于持股的锁定与减持有关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定及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和声明。
  (四)违约行为与违约责任
  各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全面、完整的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对本协议任何
条款的违反,或于本协议中所作出的任何陈述、承诺、保证被证明为不真实,即
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争议的解决
  如果本协议各方因本协议发生争议,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协
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本合同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生效条款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增资协议尚未签署,协议内容以最终签订为准。
  六、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权激励旨在进一步健全长效激励机制,满足公司新业务发展战略及经
营管理需要,激发经营团队的开拓性、能动性,发挥核心人物和高管团队的作用,
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
合在一起,有助于公司长期、持续、稳健的发展。
  林洋智维作为独立运营实体,实施独立的股权激励计划,是构建市场化人才
竞争与保留机制的核心举措,旨在实现核心人才利益与公司长期价值增长的深度
绑定,从而稳定团队、保障业务与技术的独立性与完整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战略规划与执行的关键主体,参与本次股权激励是基
于公司战略发展、治理优化与长远价值的审慎决策,是保障激励效果最大化、实
现战略深度绑定与维护全体股东长期利益的关键安排,确保子公司战略的坚定执
行、团队凝聚力的空前提升以及治理结构的优化透明。本次股权激励虽在短期内
产生可控的会计成本,但从长期看,能极大提升子公司的内在价值与业务发展动
力,最终为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带来显著增益。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对林洋智维的持股比例将由 100%变更为 79.5%,不会
改变公司对其的控制权,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不会对
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表决结果为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控股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暨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
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存在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等情形,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有利于调动控股子公司业务团队的积极
性,更好地开展相关业务,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关联董事陆丹青女士因回避表决以及海外出差原因未出席,陆永新先生回
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就上述关联交易均表决通过。
  八、可能存在的风险
导致本次股权激励方案实施进度缓慢或无法实施的风险。
等进行登记备案,相关事项的办理以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为准。
权激励效果未达预期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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