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
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
满、辞任、被解除职务等离职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
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
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
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
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
行职责,但该董事存在本制度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
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与合规管理
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
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第五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第六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股东
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合理补偿。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
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应当
免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形时,公司将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辞任/辞职报告中说
明辞任/辞职时间、辞任/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任/辞职后是
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
情况)等情况。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
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
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公司将按规定解
除其职务。相关董事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
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第三章 离职后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具体手续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基于诚信原则,以确保公司运营不受影
响为前提,完成工作交接。
第十二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
开承诺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
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
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
公司正常经营,或者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
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
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
的持续期间,聘任合同未作规定的,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
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
件下结束而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
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
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
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或者审计,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
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
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七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
诺、移交瑕疵或者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会议审
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
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
者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公司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