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王科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6 20: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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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在公司会
议室召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委派
律师出席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律师声明:
的文件资料,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表的法律意见。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的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但不包含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等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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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披露的《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及《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
并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审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程序等
内容。《会议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召开时间提前十五日且股权
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下午 14:00 在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惠东工业区(东桥镇莲塘村 560 号)公
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陈凯声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6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
间为 2025 年 12 月 2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载明的相
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0人,代表股份56,43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892%(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下同),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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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和
相关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6人,代表公司股份56,172,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560%。经核
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
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64人,代表公司股份257,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33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由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4人,代表股份257,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0.133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4人,代表股份257,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2%。中小股东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通过现场或远程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
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其他
提出新议案的情形。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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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
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及监票。
  (三)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会议表决结果进行清点,以及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对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四)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32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14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7476%;反对10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2.0583%;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56,32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14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7476%;反对10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2.0583%;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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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56,32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14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7476%;反对10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2.0583%;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56,32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14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7476%;反对10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2.0583%;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2%。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
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56,32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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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14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7476%;反对10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2.0583%;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2%。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
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56,32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14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7476%;反对10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2.0583%;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2%。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
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56,32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14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7476%;反对10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2.0583%;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2%。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56,32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14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7476%;反对10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2.0583%;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2%。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
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56,32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14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7476%;反对10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2.0583%;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2%。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
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56,32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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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14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7476%;反对10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2.25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
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56,32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14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7476%;反对10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2.0583%;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2%。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
表决通过。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32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15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3301%;反对10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6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
表决通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陈凯声先生、黄国滨先生、罗月庭先生为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三年。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56,193,6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581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21,1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012%。
   陈凯声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56,193,6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581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21,1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008%。
   黄国滨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56,199,61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591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27,1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305%。
   罗月庭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刘琳琳先生、陈弟虎先生、卢永华先生为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表决结果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56,193,6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21,1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019%。
   刘琳琳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6,177,62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5,12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9887%。
   陈弟虎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6,199,6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27,1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313%。
   卢永华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谢宇皓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王    鑫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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