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时有效的《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受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指派谌文友、简文宸律师出席
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为本次股东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
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公司本
次股东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
明。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等有关法律问题发表
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本
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其他有关
事项予以了公告。
年12月26日14:30在公司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彭义兴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26日9:15-9:25,9:30-11:30,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所
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三、参加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所持(代理)股份数为 163,989,110 股,占公司总数的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 易 系统 和 互 联 网投票 系统 参 加 网络 投票的 股东 共 117 人, 所持 股 份数 为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股东会拟
选举的独立董事,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以书面形式表决了下列提案:
提案 1.00:《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与《会议通知》的提案一致。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进行表决时,由股东代表与见证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
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行
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
统计数据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提案1.00:《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4,970,3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6.8261%;反对 5,387,1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81,2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5.3583%;反对 5,387,1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3208%;弃权 2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09%。
表决结果:通过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杨 爱 林 谌 文 友
简 文 宸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