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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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致: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夏维剑律师、喻湘宁律师出席公司召开的 2025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
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进行了认真的审查。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
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
楼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
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股东会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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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
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议登记及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姓名和
电话号码、授权委托书样式等。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召集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下午 14:30 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
山大街 88 号公司河西总部大楼四楼 401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
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6 日 9:15-15:00,本次股东会
已按照《股东会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为更好地服务广大中小投资者,确保有投票意愿的中小投资者能够及时参会、
便利投票,公司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简称“上证信息”)提供的股东
会提醒服务,委托上证信息通过智能短信等形式,根据股权登记日的 A 股股东名
册主动提醒 A 股股东参会投票。A 股股东在收到智能短信后,可根据《上市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一键通服务用户使用手册》的提示步骤直接投票。
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谢宁先生主持,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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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 735 名,代
表股份 8,769,964,946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70.9339%。经本所律师验证,根
据截止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12 月 19 日下午 3:00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且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的记
载相符;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持有的《授权委
托书》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据此,上述股东及其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
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议案,并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公司网站公告了议案详细
资料。
告的议案内容相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五、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
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参 与 现 场 投 票 和 网 络 投 票 的 A 股 股 东 共 735 名 , 持 有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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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同意:8,765,919,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99.9538% ;
反对:2,863,2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0.0326%;
弃权:1,182,64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0.0136%。
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8,744,150,08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99.7056% ;
反对:25,196,02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0.2872%;
弃权:618,84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0.0072%。
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8,766,889,29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99.9649% ;
反对:2,247,17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0.0256%;
弃权:828,47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0.0095%。
议案》。
同意:8,767,161,37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99.9680% ;
反对:2,264,39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0.0258%;
弃权:539,1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0.006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权行使、计票和监票的程序、
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其他未
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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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