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69 证券简称:ST 太重 公告编号:2025-063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6 日披露了《太
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43),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披露了《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
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49)。
近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 号),现将相关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重工),住所:山西省太原
市万柏林区玉河街 53 号。
范卫民,男,1964 年 12 月出生,时任太原重工董事、总经理,住址:山西
省太原市万柏林区玉河街 25 号院 6 楼 27 号。
王创民,男,1962 年 4 月出生,时任太原重工董事长,住址:山西省太原
市万柏林区前进路 6 号院 6 楼 32 号。
张志德,男,1964 年 12 月出生,时任太原重工董事、副董事长,住址:山
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三桥街 41 号 3 楼 2 单 2 号。
贺吉,男,1967 年 2 月出生,时任太原重工财务总监,住址:山西省太原
市万柏林区玉河街康乐巷 3 号楼 83 号。
李玉敏,男,1958 年 9 月出生,时任太原重工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
委员,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菜园街 32 号 1 楼 2-2 号。
杜美林,女,1964 年 9 月出生,时任太原重工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住
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并州南路 107 号联 2 号楼 1-1 号。
韩珍堂,男,1965 年 9 月出生,时任太原重工董事长,住址:山西省太原
市杏花岭区尖草坪街 41 号 4 栋 2 单元 12 号。
陶家晋,男,1973 年 5 月出生,时任太原重工董事、总经理,住址:山西
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柏杨树北二巷 5 号 1 栋 1 单元 7 号。
卜彦峰,男,1972 年 3 月出生,时任太原重工董事,住址:山西省太原市
尖草坪区解放北路十里铺东巷 8 号。
郝杰峰,男,1980 年 1 月出生,时任太原重工董事、营销总监,住址:山
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西二巷熙苑小区 3 号楼 701 号。
段志红,男,1972 年 6 月出生,时任太原重工财务总监,住址:山西省太
原市尖草坪区尖草坪街 5 号南加宇。
杨珊,女,1982 年 8 月出生,时任太原重工财务总监,住址:广东省珠海
市金湾区榕湾路 16 号 2002 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太原重工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
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范卫民、王
创民、张志德、杜美林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太原重工、范卫民、王创民、张志德、贺吉、李玉敏、杜美林、韩
珍堂、陶家晋、卜彦峰、郝杰峰、段志红、杨珊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拉弹泡 300MW 风电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拉弹泡项目),约定
太原重工向拉弹泡项目销售风力发电主机设备,总承包拉弹泡项目风电场工程,
并提供项目建设资金。太原重工通过提前确认拉弹泡项目风力发电主机设备收
入、结转成本且少计相关收入和成本,多计拉弹泡项目自采塔筒收入、少计和跨
期结转自采塔筒成本,虚增除自采塔筒外其他风电场工程业务收入、成本,少计
融资租赁财务费用的方式,导致太原重工 2014 年至 2018 年、2020 年和 2021 年
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
计营业成本 601,321,510.13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 7.89%;多计利润总额
计营业成本 52,048,229.21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 0.96%;少计财务费用
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34.83%。
多计营业成本 786,069,965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 18.68%;少计财务费用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0.1%。
少计营业成本 179,642,456.98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 3.29%;少计财务费
用 22,098,579.24 元 , 占 当 期 披 露 财 务 费 用 的 3.03% ; 多 计 利 润 总 额
计营业成本 92,873,085.91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 2.06%;少计财务费用
少计营业成本 153,980,116.36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 2.21%;少计利润总
额 11,738,059.27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5.52%。
计营业成本 48,503,394.9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 0.73%;多计财务费用
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5.3%。
同时,太原重工在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引用了个别年度的部
分财务数据,构成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年度报告、财务资料、业务合同、情况说明、
工商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太原重工上述行为违反 200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 201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
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
范卫民,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总经理,为完成考核指标,组织协调提前
确认拉弹泡项目风力发电主机设备销售收入和虚增拉弹泡项目除自采塔筒外其
他风电场工程业务收入,保证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是太原重工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创民,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长,知悉拉弹泡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和存在的
问题,保证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
太原重工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志德,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副董事长,知悉拉弹泡项目实际进展情况
和存在的问题,以及该项目确认的风力发电主机设备销售收入不符合实际销售情
况的问题,保证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及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及
贺吉,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财务总监,知悉提前确认拉弹泡项目风力发电主机
设备销售收入情况,未审慎关注拉弹泡项目融资租赁费用长期挂账情况,未采取
有效措施进行财务管控和监督,保证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
李玉敏,作为太原重工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未对太原重工
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
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杜美林,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太重集团)时任总会计师,未对太原重工 2016 年年度报告的异常
情况保持应有关注,保证 2016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
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 2016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韩珍堂,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长,在组织完成拉弹泡项目过程中,知悉拉
弹泡项目进展情况,但其未对拉弹泡项目财务核算的完整性、准确性保持应有关
注,保证 2020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及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 2020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及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陶家晋,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总经理,在推动完成拉弹泡项目过程中,
知悉拉弹泡项目进展情况,但其未对拉弹泡项目财务核算的完整性、准确性保持
应有关注,保证 2020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及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 2020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及
卜彦峰,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太重集团时任总会计师,在任职期间曾实
际参与管理太原重工财务工作,在配合完成拉弹泡项目过程中,知悉拉弹泡项目
进展情况,但其未对拉弹泡项目财务核算的完整性、准确性保持应有关注,保证
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 2020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及 2020 年非公开发
行股票申请文件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郝杰峰,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营销总监,兼任营销中心总经理,未对拉
弹泡项目应收账款较高的情况保持应有关注,保证 2020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 2020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
段志红,作为太原重工财务总监,未对拉弹泡项目的财务核算进行有效管理
和监督,对太原重工财务管控不到位,保证 2021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 2021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杨珊,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财务总监,未对拉弹泡项目的财务核算进行有效管
理和监督,对太原重工财务管控不到位,保证 2020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 2020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范卫民、王创民、贺吉、李玉敏和杜美林的上述行为违反 2005 年《证券法》
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张志德的上述行为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
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韩珍堂、陶家晋、卜彦峰、郝
杰峰、段志红和杨珊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范卫民、王创民、张志德、杜美林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及听证中提出以
下意见:
范卫民提出,拉弹泡项目由太原重工下属分公司自行组织实施,其作为太原
重工总经理,不具体负责项目也不具体参与项目的实施,其组织协调提前确认拉
弹泡项目风力发电主机设备销售收入和虚增拉弹泡项目除自采塔筒外其他风电
场工程业务收入与事实不符,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存在上述行为的主观故意,将
其认定为年报虚假记载的主要责任人与其权责失衡;因风电项目存在过失,已接
受刑事处罚。此外,范卫民还提出对 2020 年 5 月后的相关违法行为不应当承担
责任,行政处罚畸重,不符合“过罚相当”原则;未具体说明 2020 年非公开发
行文件引用的财务数据的详细内容等。请求减轻处罚。
王创民提出,拉弹泡项目由太原重工下属分公司自行组织实施,其作为太原
重工董事长对项目进展和项目存在的问题不知情,太原重工经理层汇报的相关情
况未说明项目异常;太原重工年报由财务部门审核汇总编制,并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后提请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不属于 2014 年至 2018 年年报虚假记载的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本案中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属于个人猜测,不能作为对其行政处
罚的证据。请求减轻或免除处罚。
张志德提出,其不负责太原重工的具体工作,仅知道存在拉弹泡项目,对项
目实际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不知情,其保证太原重工相关年报真实、准确、完
整的前提是太原重工相关部门已确认年报真实、准确并提请董事会审议通过,其
不应当是 2014 年至 2018 年年报虚假记载的直接责任人员;2020 年非公开发行
股票事项其并未参与,对相关情况不知情,仅是按要求对文件进行签字,相关违
法违规行为与其无关。请求免除处罚。
杜美林提出,其不直接接触或参与拉弹泡项目,太原重工财务部门未就拉弹
泡项目存在问题进行过汇报,签署相关年报主要是基于对太原重工管理层和外部
审计机构专业意见的信赖,已经勤勉尽责;重型机械行业的复杂性和年报审计的
专业性导致其难以发现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并在任职期间,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
全财务制度;对相同岗位的人员未追究责任存有疑问;已接受刑事处罚,家庭经
济困难。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在案相关询问笔录、经济运行会会议纪要、项目协议等证据显示,
范卫民存在组织协调提前确认拉弹泡项目风力发电主机设备销售收入和虚增拉
弹泡项目除自采塔筒外其他风电场工程业务收入行为;王创民知悉拉弹泡项目
实际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张志德知悉拉弹泡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
题,以及该项目确认的风力发电主机设备销售收入不符合实际销售情况的问题;
杜美林作为有财会专业背景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未对太原重工 2016 年年
报中相关业务毛利率变化的重大异常情况保持应有关注,其不接触或不参与项
目、任职期间加强制度建设、行业的复杂性和年报审计的专业性,均不能作为其
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范卫民、杜美林所受刑事处罚,与其对相关年度报告虚
假记载所应承担的责任无关。
此外,上述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人员提出的年报由财务部门审核汇总编制,
并经年报审计机构审计后提请董事会审议通过等,要求追究其他人员的责任以及
未具体说明 2020 年非公开发行文件引用的财务数据内容等事项不影响本案对上
述人员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上述人员在陈述、申辩及听证期间,均未
提交新的证据材料,我局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出发
作出相应行政处罚,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综上,我局对范卫民、王创民、张志德、杜美林的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综合考虑相关当
事人积极配合查处、主观过错较小等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
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八百万元罚款;
二、对张志德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万元罚款;
三、对韩珍堂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四、对陶家晋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三十万元罚款;
五、对卜彦峰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三十万元罚款;
六、对段志红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万元罚款;
七、对郝杰峰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八、对杨珊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综合考虑相关当
事人积极配合查处等情形,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
定,我局决定:
一、对范卫民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二、对王创民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三、对贺吉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五万元罚款;
四、对李玉敏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五、对杜美林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范卫民的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
款、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范卫民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王创民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贺吉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 2005 年
《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
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王创民采取 10 年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贺吉采取 3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张志德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
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张志德
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
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
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
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
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不存在终止上市风
险。
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太原重工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0)。
的,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并披露:(一)中国证监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满 12 个月;(二)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公司已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涉事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了追溯
重述。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太原重工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2)等相
关公告。
年已完工,相关项目资产 2024 年已全部剥离,风险已出清,不会对公司未来生
产经营产生任何影响。公司就上述事项带来的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
意。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汲取经验教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
平,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加强对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学习理
解和正确运用,持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
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