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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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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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1、22、23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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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致: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富乐德科
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
进行见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
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本所律师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资格等事项发表
法律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及律师提供的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须披露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完整、
合法、有效;公司向本所及律师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与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
一致,所有陈述和说明与事实一致;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
已向本所及律师提供和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资格等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本所及律师对本次股
东会议案所述事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评价、意见和保证。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及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与道德规范,遵循
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就本次股东会所涉相关事宜发表如下法
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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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于2025年12月10日在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12月26日下午16:0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共171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424,891,68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1715%。其
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411,460,9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3643%;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共169人,代表公司股份数13,430,71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072%。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均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股东会通知
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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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对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会对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同意 424,542,9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79%;
反对 330,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8%;弃权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082,0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037%;反对 33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623%;弃权 1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4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表决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有效通过。
同意 423,210,9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44%;
反对 1,670,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33%;弃权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750,0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4861%;反对 1,67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409%;弃权 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0%。
同意 423,210,9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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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1,670,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33%;弃权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750,0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4861%;反对 1,67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409%;弃权 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0%。
同意 423,210,9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44%;
反对 1,670,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33%;弃权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750,0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4861%;反对 1,67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409%;弃权 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0%。
同意 423,202,7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25%;
反对 1,674,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40%;弃权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741,8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4251%;反对 1,67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647%;弃权 1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2%。
同意 423,204,4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29%;
反对 1,677,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48%;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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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743,5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4378%;反对 1,67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893%;弃权 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0%。
同意 423,210,3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43%;
反对 1,670,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33%;弃权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749,4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4817%;反对 1,67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409%;弃权 1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4%。
同意 423,208,5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39%;
反对 1,67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31%;弃权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747,6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4683%;反对 1,67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349%;弃权 1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8%。
同意 423,215,1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54%;
反对 1,669,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28%;弃权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754,2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5174%;反对 1,66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275%;弃权 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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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1%。
同意 423,211,3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45%;
反对 1,670,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33%;弃权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750,4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4891%;反对 1,67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409%;弃权 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0%。
同意 424,599,1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2%;
反对 282,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5%;弃权 9,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138,2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222%;反对 28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049%;弃权 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0%。
同意 424,599,1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2%;
反对 277,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4%;弃权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138,2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222%;反对 27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76%;弃权 1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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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本次股
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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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富乐德科技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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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见证律师:
宋 征 许德辉
见证律师:
计天宇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