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627 证券简称:力王股份 公告编号:2025-104
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
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套期保值业务在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原材料采购中规避价格风险的功能,减少库存原材料带来的资金占
用,规范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投
资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指代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商品期货套
期保值业务是以规避公司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从事买进或卖出交
易所期货或其他衍生产品合约,实现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风险的交易
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
公司”)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视同上市公司进行套期
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等,目
的是借助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风险对冲功能,利用套期保值工具规避原材料价
格上涨风险及库存产品贬值风险,锁定经营成本,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只能进行场内市场期货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
场交易;
(二)公司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持仓
时间原则上应当与预计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
(三)公司应当以本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
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四)公司应当具有与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
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
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五)公司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
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接受其它任何单位的委
托和代理期货业务,不得进行投机。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
可进行。
第七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75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
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及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
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是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第九条 公司设立“套期保值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人员组成由总经理确定。
第十条 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组建套期保值工作小组、风控小组;
(二)制定年度套期保值计划或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或股东
会审批;
(三)根据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批通过的套期保值计划或方案,确定套期保值
业务具体实施方案;
(四)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套期保值工作情况;
(五)协调处理公司套期保值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人员组成由套期保值领导
小组确定。
第十二条 套期保值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市场研究,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提出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方案;
(二)根据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意见,拟定、调整套期保值具体实施方案;
(三)调拨套期保值所需资金,执行具体的套期保值交易;
(四)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
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
(五)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
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六)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七)其他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套期保值风控小组,风控小组人员组成由套期保值领导
小组确定。
第十四条 套期保值风控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 向领导小组汇报,重大事项可以直接向董事会汇报;
(二)对工作小组的具体操作进行监督;
(三)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四)核查期货及其相关衍生品交易的持仓情况和交易账单;
(五)其他相关的套期保值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对套期保值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
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品种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等;交易授权书
由领导小组批准并授权,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发。
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被授权人员应当在
授权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
如被授权人的岗位发生变动,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领导小组应及时
变更被授权人,工作小组立即通知各业务相关方。
第五章 业务流程
第十七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流程分为套期保值计划和方案审批流程、套期
保值方案执行流程。
第十八条 套期保值计划流程
套期保值工作小组负责起草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后报领导小组审批,领导小组
审批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再根据本
制度第三章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并根据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年度
套期保值计划执行。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可以包括以下内容:交易目的、交易品种、
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
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风险分析以及风险控制措施等。
第十九条 套期保值方案审批流程
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套期保值计划范围内,套期工作小组
根据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日常经营套期保值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领导小组
或其授权人员应在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做出审批决
定,批准后由工作小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套期保值方案执行流程
(一)经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套期保值方案,应由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及时向
相关部门和操作人员传达,并确保所有参与人员充分理解方案内容、操作要点及
风险防控措施。
(二)套期保值工作小组根据审批后的方案,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工作,包
括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确定交易价格、数量等,并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控制流程
进行操作。
(三)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应要求合作期货公司定期提供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
数据及服务。
(四)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成交通知
书后,应对每笔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
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五)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平
仓情况。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
解风险。
第二十二条 风险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期货公司的资信情况;
(二)核查交易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三)对持仓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
行;
(四)评估、防范和化解期货、远期合约或者相关衍生产品业务的法律风险;
(五)制定并执行市场风险应对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导小组。如果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即启动止损机制;
如果发生强行平仓、交易所风险处置等风险事件,工作小组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报
告,并及时提交分析意见,由领导小组做出决策。同时,按照本制度及《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向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报告。
金融机构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交易员
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公司持仓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业务
的正常进行。
(二)风险处理程序
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形成风险控制方案,并上报领导小组审批;
期保值风险处理工作会议。
第二十五条 交易错单防范与处理程序:
(一)当发生属于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立即上报工作小组负责人,
并由工作小组负责人决定采取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
减小错单造成的损失;
(二)当发生属经纪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过错的错单时,根据双方合同规定,
先由交易员通知经纪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并由经纪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及时采
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其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定期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
性等方面进行内部审计,出具检查报告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进行
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与检查。
第七章 信息披露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以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内
部信息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已实施的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
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5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
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
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三十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
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
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者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
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
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套期保值业务的有关开户文件、授权文件、交易资料、
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八章 保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
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若
因相关人员泄密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公司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开除
或其他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其修订、最终解释权归公
司董事会。
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